当前,上海市的基础教育正处于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的转型时期。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变革,需要我们转变学校的管理模式和工作制度,从封闭教育走向开放教育,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家长在学校教育过程中的角色、地位、职责,进而有效整合区域内家庭、学校、社区资源,以便探索高效的现代学校管理模式。对于上海市的教育发展而言,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展家长参与教育的范围。另一方面要疏通家长参与教育管理的渠道,这样既可以直接听取家长和社会对教育问题的意见和看法,又可以有效地实行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这对促进上海市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教育管理的民主化是十分有益的。上海市教委决定深入推进家校互动项目,并在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成立了项目组,专门研究新时期家校互动的内涵。2012学年伊始,“新型”家校互动一面进行全市家校互动经验提炼与建构工作,一面选择试点校推进“新型”家校互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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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很多校长对推进家校合作工作丝毫不感兴趣,没有认识到家校合作在当前的价值与意义。也有的校长号称自己的家校合作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但是通过访谈我们发现,这些学校的家校合作仅仅限于家校合作的浅表层次,并且效果也是流于形式。闵行区家校合作方面工作做得精细、缜密,但是也仅是在家校合作的浅表层次将工作做到了极致。也有的学校的家校合作进入到深度合作阶段,但仅仅是星星之火,未成燎原之势。可见,上海市的家校合作工作尚处于各校随意无序发展状态。眼观国内则发现,南京市早在2007年就已经在全市推行深度家校合作,山东省在2011年年底将在全省范围内完成深度家校合作工作;香港在2012年也将全部完成深层家校合作的推进工作;台湾的深度家校合作也是开展得有声有色,2012年3月,教育部发文要求各中小学深入推进家校合作。放眼国外则发现,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早在90代就已经开始了深度家校合作。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为家校合作项目组研究成员,笔者认识到,中小学校长对于家校合作在认识上、态度上的一些误区对于推进工作是十分不利的。有必要对家校合作的内涵以及价值取向进行澄清,以便推进家校合作工作的进度。
一、明确“深度家校合作”的内涵
为推进深度家校合作项目,首要的工作是统一大家对家校合作的认识,让大家明确教委推进的家校合作是何种合作。因此,明确家校合作的内涵是前提。
1.家校合作的内涵与层次
家校合作主要包括家长为子女主动参加学校教育和学校为学生主动培训家长两个方面,其实质是家长参与学校事务。家长参与学校事务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学校的教育事务,一是参与学校的管理事务。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种,即抱着个人目的,为了自己孩子的教育进行的参与和抱着为了大多数孩子的目的,为了提高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参与。根据家长参与学校事务的深度,家校合作可以分为浅层次家校合作、初步深入性家校合作、深入性家校合作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在家校浅表层次的合作中,重在学校引导家长参与和学生学习相关的活动,让家长充当教育者,强调家长应该配合好学校教育,这实际上是家庭教育指导,是传统的家校合作比较重视的领域。这种家校合作方式由于需要教师具有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知识体系与技能,而一般教师通常缺乏需要的技能,加上时间与精力的限制,真正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在实践领域也很少见。其次,家庭教育指导是一种封闭式的以学校为主体的家校互动方式,家长没有机会融入学校组织,是学校的局外人,这种家校合作不能引发学校管理方式的根本性改变。我们称之为表层合作。第二,在家校初步深入性合作中,家长作为学校活动自愿参与者,自愿为学校提供无偿服务。如作为班主任的辅助人员帮助教育学生,就某门学科对学生进行个别指导,就自身经历给学生作非正式报告,或者学校利用家长资源开发相关课程。很多重视家校合作的学校目前都在进行这样的尝试。这个层面的合作中,家长的参与不是仅仅为了自己的小孩,而是为了更多的孩子,我们称之为“中度合作”。第三,在家校深入性合作中,家长为子女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家长与学校组织内成员一样可以享受决策权和管理权,且更多地是以学校整体的发展为出发点考虑问题,而不是只考虑自己子女在学校教育中的成长得失。在这种合作中,学校管理方式由封闭走向开放。我们称之为“深度合作”。家校合作的层次如下图所示。
2.“深度家校合作”的内涵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深度家校合作是指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具体包括家长对学校重大事件的知情、家长参与学校重大事件的决策、家长对学校教育过程的监督、家长对学校教育结果的评价。
上海市要推进的家校合作是深度家校合作,即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目的是为了改革学校办学模式,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最终目的是提高家长对教育的满意度。没有认识到家校合作意义的校长应该澄清自己的模糊认识,端正态度;在浅表层次探索家校合作的学校应该及早转型到深度家校合作的方向上来。市教委将大力推进该项工作,校长们应该审时度势,及早将深度家校合作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二、提高认识,转变家校合作观念
家校合作是不是仅仅因为上级部门的推进才具有了被执行的理由?还是其本身就具有正当性与实践合理性?不认识到这一点,家校合作工作将陷入被表面化实施的境地,因此,澄清深度家校合作的理由是十分必要的。
1.从家长的角度看,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学校教育权本质上是父母教育权的让渡,家长是儿童权利的自然监护人,国家是儿童权利的最高监护人。这就意味着父母教育权的转移不可能是全部的,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并不意味着父母教育权被剥夺。此外,学校教育的结果由学生家长承受,作为儿童监护人的父母有责任和权利维护儿童受教育方面的利益(包括学校教育)。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可分离的监护责任和义务决定了父母参与学校事务的正当性。
其次,家长除了为人父母,也是社会的公民,监督政府行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具有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政府运作的权利与义务,所以,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具有合法性。
因此,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学校应当改变过去面对家长时高高在上的态度,不要认为家长是学校的“配角”。学校首先要本着一颗平常心,改变“因为怀疑有问题,才要监督”的偏执想法,积极接纳家长“监督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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