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汉语拼音:Shijie Yichan;英语:World Heritage,法语:Patrimoine Mondial),又译世界袭产,是一项由联合国支持、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负责执行的国际公约建制,以保存对全世界人类都具有杰出普遍性价值的自然或文化处所为目的。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复合遗产三大类。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协力组织,参与世界遗产的甄选、管理与保护工作。
甄选世界遗产的标准,简而言之,是真实性与完整性。近年来,世界遗产的概念与实践不断在发展。《奈良文件》确认了世界遗产对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凯恩斯决议》提出新的提名政策并经由《苏州决议》部分修正后落实执行,以期贯彻世界遗产“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遗产所应具备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遗产的选出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来投票开会决定的,这个委员会于1976年召开第一届会议,并从那时以后,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缔约国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必要时也会紧急召集临时会议。选出世界遗产的目的在于呼吁人类珍惜,保护,拯救和重视这些地球上独特的景点。
世界遗产不只是一种荣誉,或是旅游金字招牌,更是对遗产保护的郑重承诺。一项世界遗产在受到天灾、人祸时,可以得到全人类的力量协助救灾,保存原迹。中国的丽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阿斯旺大坝,可能会淹没尼罗河谷里的珍贵古迹,比如阿布辛贝神殿。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了“努比亚行动计划”,阿布辛贝神殿和菲莱神殿等古迹被仔细地分解,然后运到高地,再一块块地重组装起来。
这个保护行动共耗资八千万美元,其中有四千万美元是由50多个国家集资的。这次行动被认为非常成功,并且促进了其它类似的保护行动,比如挽救意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达罗遗址、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等。
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起草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协定。
1965年美国倡议将文化和自然联合起来进行保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并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提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截止2013年6月的第37届世界遗产年会,世界上共有世界遗产981项,其中文化遗产759项,自然遗产193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9项。总共有190个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中的160国拥有世界遗产。(说明:有1项位于主权有争议的耶路撒冷,由约旦代为申请列入)。
目前所知有相当多关于世界遗产的争议,有许多景点年复一年的争取排上世界遗产名单,也有许多自然景观面临列为世界遗产保存或是人为开发的紧要关头,更有一些已列为世界遗产的景点遭受严重的破坏。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世界遗产公约,并由缔约国选举产生世界遗产委员会来贯彻相关理念与工作,但由于保护世界遗产的任务相当艰巨,所需耗费的经费更是庞大,加上经常与经济发展与工商开发互相抵触,因此在保护监测与约束力方面,都与遗产地所在国的主权和该国所应负起的国际义务等事项上有所冲突而备受争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并不包括在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的范畴内,它们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不同的计划,互不相属。中文媒体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屡屡误称为世界遗产,实在不应混淆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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