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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政解读
 ■在该模式下,参与交易的企业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将来自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大宗商品存储于区内的交收仓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海关对上述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


■交易的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以下简称“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提供给海关;交易平台应向海关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相关信息。


货物交割后办理进口业务的,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审核确定完税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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