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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煤'开玩笑 河北邯郸主城区全面禁煤! 文件都下来了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主城区全面禁煤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邯字【2017】16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市主城区范围内(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实行全面禁煤。现通告如下:

一、禁运。对市主城区重点用煤单位运煤车辆实行燃煤运输通行证核发制度。用煤企业到市交警支队申请,市交警支队结合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予以办理运煤车辆进市通行证,除持有通行证和过境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运输散煤,违者由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禁储。除重点用煤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现有储煤点燃煤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清理清场。

三、禁售。全面取缔市主城区内所有散煤经销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散煤。

四、禁燃。市主城区内所有散煤用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店、流动摊点等)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单位和居民,全部采用电、天然气和清洁能源替代。市主城区内保留的用煤企业和承担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应当优先采购使用高热值低硫洁净煤,对燃煤环保设施实施深度治理改造,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煤炭。

五、强化监督。市政府在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设置举报电话,分别是12315、12369。欢迎广大市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行为。

六、严格执法。市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市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工作分工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市主城区内的各类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查处,对违反规定在市主城区内储存、销售燃煤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以上信息由兰炭资讯整理,关注lantanzixun,实时了解更多行业动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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