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有关规定:
--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超过上述标注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管总队《关于对电动三轮车定性问题的答复》(内公交明传【2012】129号):“不属于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
因此,驾驶“超标”电动车必须取得相应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D本、E本、F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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