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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基本知识16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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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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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为什么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当然应该向国家偿付一定的代价。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使一些从事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轻易地获得利润和收入,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财富转化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是不合理的。无偿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也掩盖了一些矿山企业薄弱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促进矿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收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16年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到了资源税),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2. 什么是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什么是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什么是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答: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由于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经济上不合算;国内外市场暂时没有销路并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不会被破坏的矿产。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留待以后开采;采用充填法等采矿方法开采下部矿体不破坏上部暂不能开采的矿产;对可以用同一开采系统开采的暂不开采的矿石,在主采矿石采完后,保留和维护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设施等。
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是指由于矿床赋存条件决定,在开采主矿产时,主矿产与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无法分采分运,只能一并采出的矿产。
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矿区开采总体设计划定的开采区以外的矿体、矿脉,或者矿山企业认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可以划给其他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体的边缘地段。   

3. 什么是矿山的“三率”?

答:所谓矿山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其中,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这两个指标从数量上表示地下资源的利用程度。
开采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陆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越高,说明采出的矿石越多,丢失在矿井里的矿石越少,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效益越好。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的服务年限就会缩短。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回收率反应待测物在样品分析过程中的损失程度,损失越少,回收率越高。一般在保证精矿质量要求的前提下,精矿中某一有用成分的回收率越高,说明此种有价成分被回收得越完全。

4. 什么是采矿权?什么是采矿权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采矿权是指享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主体向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内,采掘被许可开采的矿产和获取该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主体称为采矿权人。

5. 采矿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的采矿项目一旦获得国家的批准,取得采矿权后,即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得到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权利义务。
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1)有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权利;(2)有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开采活动的权利;(3)有获得被许可开采矿产品及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权利;(4)有在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的权利;(5)有按国家规定自行销售矿产品和自行确定矿产品价格的权利;(6)有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如道路通行权和设置供电、供水、输油和通信线路等的权利)。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1)有在批准的期限内投入矿山生产建设,进行矿山施工作业的义务;(2)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矿山设计,采用先进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山“三率”指标达到设计要求,以及综合利用共生、伴生、中低品位、薄矿层、难选矿产资源的义务;(3)有按国家规定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统计报表,保护矿山档案资料安全的义务;(4)有按国家规定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按时办理年检或注册手续的义务;(5)有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费的义务;(6)有按国家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和土地复垦措施的义务。

6. 法律关于采矿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答:采矿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包括采矿权本身和与之相关的权利。所谓“与之相关的权利”,如管理采矿权的权利,它是法律在确立采矿权的同时确立起来的,而它正是采矿权权利的对立面,即采矿权的义务。采矿权的权利是国家或他人的义务;而采矿权的义务正是国家或他人的权利。法律不仅保护采矿权的权利,也要保证采矿权人履行其法定的义务。
(1)采矿权权利的保护。采矿权作为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他物权,由法律而设定,也就使采矿权产生了对抗一切义务人排除侵害的效力。义务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采矿权的任何一项权利内容的侵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合同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显然,损害采矿权所应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采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犯或者危害时,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加以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5条的规定,义务人若非法进入他人矿区范围以采矿方式侵害采矿权时,应由地质矿产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此规定来看,侵害采矿权权利的民事责任由地质矿产行政机关处理。但是,矿产资源法的这个规定并不排除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物上请求权之诉”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之诉”。刑法对采矿权的刑法保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与采矿权同时确立的最直接的相关权利是采矿权的管理权,这一权利的行使体现采矿权人义务的履行。而相关权的保护就是指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妨碍管理采矿权权利的实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采矿权人严格履行义务,严肃采矿秩序,实现采矿权的管理权利,从而从整体上更好地实现采矿权的保护。

7. 什么是矿区范围?

答: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矿区范围的面积是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在其地面投影范围的面积。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是为了使采矿权人充分行使采矿权利和履行采矿义务,同时也是确定收费标准的前提。矿区范围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划定。登记机关在确定矿体的分布范围、确定采矿所需井巷设施的可能分布范围(露天开采的,确定可能的剥离范围),在保证能够顺利开采的前提下,尽可能将矿区范围划得科学、合理。这一要求是为能够保证在相邻区域内设立其他采矿权或探矿权,做到对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8. 什么是矿区范围的保留?矿区范围保留的意义是什么?

答:矿区范围的保留又称为矿区范围预留。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权申请日止为矿区范围保留期(预留期限)。矿区范围是采矿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利和义务的空间区域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意味着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该区域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准备工作。根据矿山建设前期工作所需的时间将矿区范围预留期规定为: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只有在矿区范围划定以后,需要办理立项审批或企业设立的采矿权申请人才能持划定的矿区范围到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未设立企业的,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审批或企业设立的有关手续。从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到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过程中,包含着采矿权申请人从事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立企业的工作,只有这些工作完成后才能够领取采矿许可证。
法律关于矿区范围预留程序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采矿权的排他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对于登记管理机关逐级备案制度作出了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就可以掌握哪些范围是空白区,可以设定采矿权;哪些范围里已经有采矿权申请的存在,不能设定新的采矿权等情况,避免了采矿权的重复设定。

9. 为什么采矿权人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答:在采矿权管理中,矿种分类是划分审批发证权限的依据之一,因此,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发生变化必须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理由如下:
(1)在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项目中,包括特定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在内的34种重要矿产。所以,如果采矿权人开采的矿种发生了变化,矿山企业采矿权的管理权限亦将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是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管理工作中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2)开采矿种的变化也会导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变化。其中以矿山选矿系统的变化为最大,又涉及到矿山企业充分利用和综合回收矿产资源的问题。
(3)对于外商投资开办的矿山企业,根据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视开采矿种的不同而采取鼓励、限制和禁止等不同的政策。因此,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若开采矿种发生了变化,可能使其适用的产业政策亦有所改变。

10. 为什么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答:开采方式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开采方式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大框架和基本格局。开采方式一旦确定,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的采矿方法也随之确定。因此,矿山企业的开采方式决定了矿山生产的采矿方法、运输方式以及整个矿山的建设、生产布局。如果矿山的开采方式发生了变化,意味着其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必须经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再次审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1. 什么是采矿权注销?采矿权注销的原因有哪些?

答:采矿权注销是消灭采矿权,结束采矿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采矿权注销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即停办矿山和关闭矿山。停办矿山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尚未完全开采完毕的情况下,矿山因经济效益、矿产品市场、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停止生产,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停办矿山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二是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闭矿山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即权利已全部行使完毕,而自然终止采矿活动的行为。关闭矿山也有采矿许可证期满或在有效期内两种情况。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办理注销手续,是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已开采完毕,采矿权人自然停止采矿活动的情况,也叫采矿权自然终止。采矿权人不论出现上述何种情况,均需要在其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12. 什么是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如何分类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13. 什么是国家规划矿区?什么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答: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14.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哪些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15. 什么是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

答: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亦称生产规模),是矿山企业正常生产时期单位时间内能够采出的矿石量。一般以年采出矿石量计算,叫做矿山企业年产量。如果矿山企业是由采选联合企业构成的,也可用企业年生产精矿量表示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如果是采选冶联合企业,也可用年生产的金属量表示矿山企业生产能力。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是矿床开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它决定于矿山企业的基建工程量、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构筑物和其它建筑物的规模和类型、辅助车间和选冶车间的规模、职工人数等,从而影响基本建设投资和投资效益、企业的产品成本和生产经营效益。

16. 如何办理关闭矿山的审批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2)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实施机关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下放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
(3)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来源:雨仁矿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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