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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保险的三件事,后悔知道得太晚!

【徐老师话保险】关于香港保险的三件事,后悔知道得太晚!

财经早餐 2016-12-10 09:15  

拥有超过10年精算工作经验的资深精算师——徐老师每周六与您相约“财经早餐”【徐老师话保险】专栏。前两周的专栏,徐老师对香港保险进行了分析,剖析了香'...

拥有超过10年精算工作经验的资深精算师——徐老师每周六与您相约“财经早餐”【徐老师话保险】专栏。前两周的专栏,徐老师对香港保险进行了分析,剖析了香港理财型保险的暗坑,将香港和大陆的重疾险病种保障进行了对比。

本周的专栏为香港保险分析的末篇,徐老师为您解读:关于香港保险,您可能不知道的三件事

1、费率可调整

在许多朋友的印象中,香港的保险价格低廉,保障丰富,可谓价廉物美。但实际上,大陆市场已经有足以媲美港险的产品出现。如上图所示,大陆的产品不仅保费更低,还附加了轻症豁免保费的优惠

有的朋友会说:保费贵点没关系,香港保险公司投资的是美元资产,收益率会更高!但是朋友,您需要擦亮眼睛,在香港购买重疾险,其条款中暗藏玄机——香港保险公司有权在未来对保费进行调整

请看某香港重疾险的计划书:

备注第三条

本公司保留權利於每個保單周年日檢討保費率,並相應劃一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而不會就個別人士檢討保費率。特定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吸煙習慣、供款年期、國籍及保單貨幣。

在保险缴费期间(一般为10年或20年)内,香港的保险公司有权利对某一特定人群的保费做出调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可能会中途上调保费!

香港的重疾险便宜,这是一个重要原因!在保险产品的精算定价中,若保险公司能够中途调整保费,那么其完全可以按照激进的假设定价——即采用定价利率,先将保费压低,万一若干年后投资收益率不及预期,可以再对保费做出调整,多收取保费。

保费对于定价利率极敏感:精算定价年回报率下降1%,保费可能上调10%~30%!

另外,在定价时,香港重疾险采用的重疾发病率仅在大陆的70%左右。如果实际发病率大幅上升,港险公司同样可能提高保费。

保费交了10年,保险公司突然说下一个10年提高保费,您能接受吗?

在大陆,这样的条款是非常少见的

2、分红不确定

初看香港重疾险的基本计划,可能会被现金价值给吓到——

年交4800美元共交10年、基本保额15万美元的保单,到100岁现金价值可达500多万!更有甚者,上两篇专栏中,还有个缴费4万拿回变1200万的保险计划!

效益真有那么好吗?

关注徐老师专栏的朋友都知道——这里的500多万/1200万,都只是非保证现金价值而已。非保证嘛,大家都懂的。

有朋友可能会说:香港的保险公司过往投资收益都不错,即使“非保证”,也可以有高预期。那么我们看看下图:

▲ 上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30年期国债收益率

美国3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上世纪80年代顶峰的12%下降到如今的2%,其中值约6%~7%,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港险公司做出6%甚至更高的投资收益都不足为奇。

然而,如今全球的投资收益普遍较低利率不断下行哪怕是香港的保险公司也无法保证高收益。事实上,某港险公司已经在今年4月、11月,连续两次下调非保证现金价值了,11月下调后的百年现金价值几乎减半

▲ 某产品调整前后的现金价值表,来源:港险宝

香港重疾险是个长期计划,几十年后的“非保证现金价值”或“非保证面值”,又何尝不是镜中花、水中月呢^_^

3、两年后仍可拒赔

许多朋友可能觉得,香港保险公司比大陆的公司更爽快大方,对疾病的定义更为宽松,似乎生了病很容易就可以赔付。

其实,大陆保险对消费者的保护,一点也不比香港差!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简单来说就是:若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两年过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该条款主要用于限制保险公司滥用权利拒赔,保障了客户的利益。

然而在香港,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作用却很有限。看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福建林先生的老婆,在2011年买了一份香港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额100万港币。2014年他老婆不幸被确诊患乳腺癌。林先生随即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可不曾想,保险金没等到,等来的却是一纸拒赔书。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经过调查,他老婆投保前有过生病住院的病史,然而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属于欺骗行为,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2011年到2014年都过去三年了,为什么保险公司还会拒赔呢?

因为香港的法律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有欺诈行为的保险客户不适用!这给了保险公司充分的拒赔权!

其实,只要客户引用不可抗辩条款,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都会觉得有欺诈嫌疑。同样的案例,放在香港,公司会拒赔;放在大陆,公司难以拒绝赔付——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在大陆更能体现。

不得不说,香港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对消费者保护极弱

以上三件事,许多赴港投保的消费者可能并不知晓,港险代理人也不会轻易告诉您。所以,香港的保险并非十全十美,大陆的保险也并非一无是处。希望各位谨慎选择!

附录:保险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香港相关法律法规

「不可爭議條款」

「不可爭議條款」是人壽保單中常見的條款,通常指定只要保單生效一段時期(通常為期兩年),即使保險公司其後發現保單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沒有披露所知範圍內任何對簽發保單的重要事實, 如果並無欺詐成份,則保險公司不可以就保單提出爭議或抗辯。

不可爭議條款並不適用於任何附加契約,因此所有附加契約均不受這兩年「並非欺詐」期的限制,如果沒有披露的資料對簽發保險合約至關重要,則無論保險合約繕發多久,保險公司都可以提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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