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补充养老金”可以提前拿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 张佶


企业年金(又称补充养老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那么“企业年金”应该如何规范支取呢?小编请来专家帮你讲个明白↓↓↓


“企业年金”不可随时支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其在属性上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储蓄制度,而是一种补充型的养老保险。


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 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 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者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观点认为,企业年金是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扣除进入年金账户的,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企业年检累积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上述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符合其他约定条件时才能取得。


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若劳动者在离婚时尚不具备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尚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此时企业年金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养老金改革:十四连涨已定!还有一利好消息,企退职工收入增加!
2018社保好消息,这样退休后能领取2份养老金!
国家发话了!只要这样做退休后可以拿两份养老金!
退休职工双份养老金发放消息已出?请企退人及时了解
职业年金是什么?什么时候返还?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