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其在属性上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储蓄制度,而是一种补充型的养老保险。
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劳动者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有观点认为,企业年金是从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扣除进入年金账户的,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企业年检累积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上述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符合其他约定条件时才能取得。
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若劳动者在离婚时尚不具备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年金尚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此时企业年金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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