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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不拆旧 违法难追究

去年承办的一起建新房不拆旧宅的案件,曾一度让我困惑和痛苦,但最终带给我的却是快乐和荣誉,使我久久难以忘怀。

这起案件起源于举报。周某宅基地南北距离偏小,认为前邻陶某到中心村建新房后不拆除旧宅,对自己的采光有影响,为此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陶某违反了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要求依法查处。经查,陶某原是外村人,因与本村蔡某的独女结婚,入赘蔡家。2005年陶某申请拆除蔡家旧宅,到中心村规划区内建新房。根据陶某的申请表,该户户主为陶某,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儿子和蔡某夫妇。之后,陶某签订了拆除老宅基地房屋协议书,上缴了老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获批了一宗位于中心村的新宅基地。但陶某新房建成后,一直未履行承诺拆除旧宅。

经过调查,我局认为陶某建新房不拆旧宅的事实存在,多次派人做工作,要求陶某履行申请和审批宅基地时的约定,拆除旧宅,但陶某不予理睬。周某见无动静,先是信访,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否则属于行政不作为。

笔者和同事郁某是本案承办人,多次找陶某及其家人了解情况,但陶某和蔡某等人拒绝询问笔录,不配合调查。我们通过查阅资料、踏勘现场、走访村干部和有关群众,几经周折,终于收集到了相关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查清了陶某建新房未拆旧宅造成了“一户双宅”的事实,认为陶某的行为违反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提出应依法给予限期拆除旧宅的处罚建议。在案件会审同意后,我们依处罚程序进行告知,然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陶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陶某的委托律师辩称,陶某和蔡某已经分户,有公安机关的户籍为凭,不应视为“一户双宅”;根据《物权法》规定,蔡某是旧宅的合法所有人,陶某虽然是蔡某的女婿,双方住在一起并共同生活,但陶某无权对蔡某的房屋作出处分,其“拆旧”承诺是无效的。

法庭基本采纳了陶某的诉讼请求,这使得行政处罚陷入困境。一方面是周某不断上访,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陶某的“一户双宅”进行查处;另一方面是不能对陶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作为案件承办人,笔者感到十分困惑和痛苦,几夜不能入睡。陶某建新房不拆旧宅是事实,承诺写在纸上明明白白,怎么就无法实施处罚呢?

通过翻阅大量书籍,向系统内外法律行家请教,我终于厘清了两点,一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申请和拥有宅基地的“户”与公安机关户籍中的概念不等同, 陶某与蔡某等人住在一起并共同生活,构成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申请和拥有宅基地的户。二是陶某是以户主的名义代表包含蔡某等家庭成员来申请宅基地的,违法主体应为“以陶某为户主的户”,应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陶某户”给予行政处罚,避免被处罚主体和被拆除财产归属不统一的问题。

笔者的观点得到了局领导的支持,也得到了法庭的认可。经过近一年的努力“陶某户”终于拆除了旧宅,“一户双宅”的行为得到了纠正,周某也停止了信访。

通过这次查处工作,笔者的办案能力得到了提升,这一案件还在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开展的2013年度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评为优秀案卷。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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