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通常由政府、国营单位承担的为某一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设计、建设、融资、经营和维护的责任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私营公司,签约方单位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1、BOT融资方式是无追索的或有限追索的,举债不计入国家外债,债务偿还只能靠项目的现金流量。
2、承包商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
3、名义上,承包商承担了项目全部风险,因此融资成本较高。
4、与传统方式相比,BOT融资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效率一般较高,因此,用户可以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
5、BOT融资项目的收入一般是当地货币,若承包商来自国外,对宗主国来说,项目建成后将会有大量外汇流出。
6、BOT融资项目不计入承包商的资产负债表,承包商不必暴露自身财务情况。
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政府而言,减少了政府的公共开支和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做到“有利可图、无险可担”。
2、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
3、就承包商而言,可以激发各方的投资兴趣,创造项目的投资机会。
4、为银行和财团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机会,把相对分散的资金集中于大项目上,获取较好的效益。
5、促进承包人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提高其投资效益。
6、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可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
7、对于那些具有很强社会性的项目——如交通或能源项目,BOT是一种非常理想的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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