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副县长宜在人大常委会上履行任免程序
闫旭辉
笔者认为,挂职政府副职不占领导班子职数,为避免领导职数超编,不宜在人代会上选举产生。挂职政府副职一般名额很少,属个别任免范畴,适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履行任免程序,这样程序简化,便于操作。
挂职政府副职不宜在人代会选举产生。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副县(区)长等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产生有两种方式,即可以在人代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在届中调整政府副职(包括挂职政府副职)职位,按照便于操作的原则,一般都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任免,很少在人代会选举政府副职领导。在换届选举之时,政府领导人员需要重新选举,挂职政府副职由于不占领导职数,就没有必要也不能在大会进行选举,如果也和其他政府副职领导一起在大会选举,势必造成领导职数超编,违背换届选举有关精简职数的要求。
挂职政府副职宜在人大常委会上履行任免程序。关于挂职下放锻炼的干部如何办理法律手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有解释:“挂职下放锻炼的干部的任职在法律上不能有特殊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因为挂职政府副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和非挂职政府副职是完全一样的,都是法定的职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操作,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职务,不具有法律效力。挂职政府副职任职期限较短,一般为一年或二年,并且上级党委一次委派挂职政府副职名额较少,不必担心突破个别任免的界限。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要尽量选用简便易行的程序。因此,挂职政府副职适宜在人大常委会以任命方式产生。
至于挂职政府副职离任法律程序,应该区分情况对待,如果挂职政府副职向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辞呈,就可以按照接受辞职的程序办理,对外发布接受某某辞去政府副职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如果挂职政府副职因为某种原因没有递交辞呈,那么人大常委会应该对其予以免职并对外发布免职公告。(《平顶山人大》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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