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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职的代表要有硬措施

对不履职的代表要有硬措施

2008-10-15 10:48:00东江时报

        据报道,广州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当选两年来,大部分能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但也有少数代表在没有书面请假的情况下,较少或极少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如今年某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了7次闭会期间的活动,有4位代表只参加了2次。某区安排代表听取政府关于重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应参加代表75人,实际到会仅有36人。针对这一情况,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专门向这些较少参加活动的代表发出《致代表的一封信》,提醒其增强代表意识。

        以信件形式提醒代表履行职责的做法在广州尚属首次,在全国也不多见。人大代表较少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虽然是少数人的问题,但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不仅广州市有,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广州市对这个问题能引起重视,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对既不请假又不履行职责的代表所采取的措施显然还不够硬。如果不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仅靠这种“委婉提醒”,究竟效果有多大,人们不免要打上个问号,特别是对信中的个别提法和某些人的“说法”,笔者更是不敢苟同。

        如信中希望代表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把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和做好“本职工作”割裂开来,这本身就是对代表的“本职工作”的误解。什么叫“本职”?《现代汉语词典》说得很清楚,就是“指自己担任的职务”。显然,“本职工作”就是自己所任职务应做的工作。众所周知,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职务。谁当选为代表,不管他原先担任什么职务,做什么工作,履行代表职责和他原先的工作一样,都是他的本职工作。正如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似的,书记的工作和人大主任的工作都是他的本职工作。怎么能把代表履行职责当作是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再要求他们去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呢?

        有的代表说:“以慰问信的形式,比较人性化,毕竟代表参不参加活动,不能强制性,这要看个人自觉。”难道对不请假又不履行职责的代表一定要用“慰问信的形式”提出?否则就不“人性化”?《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我们虽然不能强迫代表参加活动,但难道代表可不执行《代表法》?“参不参加活动”是他个人的事情?完全要看他“个人自觉”?对不自觉的代表也不能提出一些硬性的要求?

        广东省早就规定了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其中省的代表不少于15日,省辖市的代表不少于12日,县(区)的代表不少于10日,乡(镇)的代表不少于7日。如果没有达到这一时间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批评。但对广州市的做法,有关负责人却说:“这种委婉提醒的方式非常好,可以促使代表更好地履职,发挥代表作用。”难道现在对没达到执行代表职务时间的代表连批评都不敢?只能“委婉提醒”了?

        有媒体在该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的“代表小组活动情况表”中看到,缺席名单中不少是公众熟悉的政务官员和本土企业家。从以上的认识和心态来看,假如7次活动只参加了2次的人中有主要领导的话,我真怀疑工作人员敢不敢发信“提醒”他们。不过,报道最后提出“如果收到信仍不参加活动,代表有什么后果”时,工作人员表示,针对代表缺席的现象,近期将会有政策陆续出台。但愿他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代表能有硬措施,以便供其他地方解决这一问题时借鉴。 (林原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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