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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并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同时,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设生态文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大任务,也是苏州加快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建设“三区三城”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按照中央和本地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人大立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功能,紧紧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条主线,统筹规划,逐年逐项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人代会作出决定,统筹确立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目标

    2010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经过审议,会议全票通过了这个指导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要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并强调要充分发挥立法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出台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水资源管理、农田保护、湿地保护、生态补偿以及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市委要求,有效保护苏州生态资源,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3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有效保护“四个百万亩”,进一步提升苏州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决定》。“四个百万亩”(优质水稻、特色水产、高效园艺、生态林地)是苏州战略性的生态资源,是生态安全的重要防线。作出“四个百万亩”决定,是继2010年我市作出生态文明“绿色决定”以来,市人代会再一次作出的重大“绿色决定”。《决定》的出台,对于苏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提出了新要求。《决定》从确保地区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定下了“四个百万亩”的生态保护红线,提出要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农产品主产区、生态保护区农民收入增长有保障、不吃亏,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让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惠及全市人民。2013年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批准《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0~2020年)》的决议,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总体规划和部署。

    二、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是根本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特别重视加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当年,市人大常委会就重新制定了《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谋划确定了苏州在城乡建设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划布局、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针对苏州的特点,我们注重体现地方特色,侧重在资源保护、水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自主性、先行性立法。苏州因太湖、阳澄湖等湿地资源丰富而被冠以“江南水乡”和“鱼米之乡”之美誉,湿地也是苏州独特的一张地理、文化名片。但由于对湿地经济利益的过度追逐,湿地不断被侵占、损毁,面积逐渐萎缩,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强调主动立法,不断统一思想认识,克服重重阻力和困难,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了《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明确把永久性水稻田纳入湿地保护范围,并通过立法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风景名胜是苏州重要的生态资源,是苏州人文自然变迁的珍贵记录,也是彰显城市特色的资源品牌。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充分展示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风貌、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文明程度,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为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节能减排,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我们还制定了《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这些法规的制定出台,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打造最佳宜居城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积极推动生态补偿立法,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2010年市人代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具体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试点。同时在市人代会上,有24位人大代表也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的代表议案,并由大会主席团交市人大常委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同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将该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同年7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同年10月,市财政等6家部门联合出台了《苏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县级市(区)的配套文件也相应出台。2013年1月,市人代会作出的《关于有效保护“四个百万亩”,进一步提升苏州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拓宽范围、提高标准,实现生态补偿的扩面提质,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生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要建立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构建区域之间的补偿机制。要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公共财政投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总量、增量和比重持续提高”。在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后,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考虑到这项全国瞩目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对象多、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起草难度大,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其定为跨年度立法项目,确保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能够高质量地完成这项立法任务。2014年4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出台,将填补我国有关生态补偿立法的空白,在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引领、推动作用。

    四、围绕转型升级,突出绿色发展,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苏州经济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和各地的广泛关注。但因为“先发优势”和“先发矛盾”的并存,我市也较早遭遇了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充分认识到依靠土地、能源、劳动力高投入的发展模式的不可持续性。为此,市委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全面实施创新引领、开放提升、城乡一体、人才强市、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积极通过立法,为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创新,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积极抢占发展先机,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据此,我们较早就制定出台了《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作了修订。通过立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施重大专利推广运用计划项目和专利战略推进计划项目,评选优秀专利和优秀发明人,建设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和专利维权援助,实施专利人才培养等问题进行了制度创新设计。随着《条例》的实施,有力促进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已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我们还将制定《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积极启动立法工作,为进一步融合科技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保护弘扬苏州历史文化,积极探索城市转型发展路径,深入挖掘并充分发挥苏州地域文化资源和人文底蕴优势,着力打造和提升我市吴文化资源品牌,更好地促进本地文化产业及旅游业发展,服务转型升级,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五、注重立法机制创新,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规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注重立法机制创新,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立法机关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制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坚持提前介入,督促、指导和协调立法工作,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和分歧,掌控立法进程;尝试开展地方性法规委托起草,对改进法规起草模式,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和立法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开放、民主、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方式;坚持开展涉及民生重大问题的立法论证和社会风险评估活动,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将立法工作与代表工作紧密结合,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积极采纳代表议案、建议中关于立法工作的建议,进一步拓宽立法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各方能量,通过法规公开征求意见、走进广播电台直播室、加大立法全过程宣传报道力度,深入田间地头直接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基层群众意见等方式,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努力凝聚民智和社会共识;推动创新立法后评估工作,将评估工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委托第三方开展民意调查,成立评估专家组,采用量化评估指标体系由第三方对法规进行无记名打分,抽查执法案卷,推动了常委会立法机制的完善,促进了地方性法规的深入实施;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授权性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调研论证、专家咨询、法规隔次审议、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等制度,使地方立法工作逐步形成了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立法各个环节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

    以上汇报是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些不成熟的做法和肤浅认识。我们的立法工作水平还不高,薄弱环节还不少。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好好学习各地介绍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使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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