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区)、林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完善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法,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同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对《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第十条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办法》修改前的内容: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依据的因素包括:农村人口(A)、农民人均纯收入(B)、人均地方财力(C)、人均生产总值(D),所占权重依次为4:3:1:1,上述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资金分配计算公式:N=M(A?50%+B?30%+C?10%+D?10%)
N为应分配某县(市)扶贫资金数,M为全省扶贫资金总数;
A=某县(市)贫困人口数?全省贫困人口总数;
B=(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某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各县(市)农民人均纯入差之和;
C=(全省人均财政收入-某县(市)人均财政收入)?全省人均财政收入与各县(市)人均财政收入差之和;
D=(全省人均生产总值-某县(市)人均生产总值)?全省贫困县(市)人均生产总值与各县(市)人均生产总值差之和;
(三)省政府每年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单列一定数量资金,按扶贫工作绩效进行激励性分配,即根据各地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果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成效,确定应分配给各县(市)的扶贫资金数额。测算分配以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考评、检查结果等作为依据。
(四)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应主要考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因素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因素,对基础设施条件差、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予以倾斜。
《办法》修改后的内容: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依据的因素包括:农村贫困人口(A)、农民人均纯收入(B)、人均地方财力(C)、人均生产总值(D)、绩效考评(E),所占权重依次为4:3:1:1:1,前四项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绩效考评指标值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根据《绩效考评办法》,通过综合考评获取。
(二)资金分配计算公式:N=M(A?40%+B?30%+C?10%+D?10%+E?10%)
N为应分配某县(市)扶贫资金数,M为全省扶贫资金总数;
A=某县(市)贫困人口数?全省贫困人口总数;
B=(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某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各县(市)农民人均纯入差之和;
C=(全省人均财政收入-某县(市)人均财政收入)?全省人均财政收入与各县(市)人均财政收入差之和;
D=(全省人均生产总值-某县(市)人均生产总值)?全省贫困县(市)人均生产总值与各县(市)人均生产总值差之和;
E=某县(市)绩效考评得分?29个重点县市绩效考评得分之和。
(三)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应主要考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因素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因素,对基础设施条件差、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予以倾斜。
今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根据扶贫政策的调整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本着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适时调整因素法分配指标及相应的权重,并在电子政务网上予以公示。
对各地要求解决并且列入省委、省政府会议纪要的重要事项,各地要在因素法分配资金额度内优先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报省政府专题审批确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再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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