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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卫所制度下归附人的安置与任用

归附人是指明前期在与北元和鞑靼、瓦剌对峙时,以俘虏和自愿附明的方式内迁的各族移民。有明一代曾先后接纳过数十万的归附人,他们中有回归草原二十余年再度南下的故元官兵,还有来自草原深处的鞑靼、瓦剌,以及东北山林中的女真和西北嘉峪关外的哈密、吐鲁番诸族首领、部民和使臣人等,其人数之众,内迁持续时间之久,涉及民族地区之广,不逊于辽金元清的南迁之势。明朝将这些人数庞大的归附人安置在军事卫所中,这就使归附人研究,不仅有民族关系问题,还涉及军事卫所制度的内容。明代官方文献中,对归附人初入中原之事大多都有记载,但进入卫所以后的史事,却语焉不详。致使入卫以后的归附人研究,囿于史料的匮乏一直难以展开。但在明代档案卫所《选簿》中,却有不少相关信息,本文欲以正史文献与《选簿》记载结合,就归附人在卫所中的安置和任用问题作初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一、安置卫所政策

(一)安置卫所

洪武朝对故元降附官兵的安置,已有多篇文章从明廷对蒙古人政策的角度作过论述,①在此不烦赘举,这里只就明朝安置卫所的目的略作说明。其实,对洪武安置卫所的史事作全面考察的话,就会发现安置卫所并不只是针对故元蒙古、色目人的政策。

从文献记载看,洪武时期编入卫所的不仅有故元官兵,还有山后人②以及招集滞留中原的故元军户,“俾之编伍”,③而且后两者编入卫所的规模不逊于归附故元官兵。④仅据北平卫所的发展分析,洪武元年(1368)明军攻下元大都后,曾以北征军留守,初设6个卫所守御北平,到洪武八年,北平都司管下发展到18卫3所。卫所迅速发展的这8年,也正是归附人、山后人和招集故元遗民编伍入卫最多的时期,迅速增加的卫所,显然与他们的编入不无关系。据此不难判断归附人编充卫所,不过是朝廷利用故元军兵迅速组建明朝军队的战略内容的一部分。

洪武时期故元降附人的安置去处,据《明太祖实录》的记载显示,无论降附还是自愿归来的,大致都要送往京师(南京)或南方卫所安置,目的是防止他们与北元内外联络。实际安置南方只是一个方面;明代卫所《选簿》的信息揭示,故元官兵安置北方卫所,尤其北平卫所的现象也非常突出。以往的研究也都提到安置北方这一点,但实录记载泛泛,提供不出更详细的史料,而《选簿》却有非常具体的信息。据纳哈出降人信息较多的13部卫所《选簿》的统计,有124人是洪武末年随纳哈出附明的,他们初入时的安置涉及45个卫所,这些卫所依表1所见,集中分布在京师和5个都司地区。

区域统计的结果显示,北部两都司安置最多,北平都司诸卫64人,北平行都司诸卫17人,两者合计占到总数的65%;其余依次是京师(南京)、辽东和山东都司诸卫均11人,浙江卫所10人,南部、东部和中部卫所的安置都在一成左右,与北部都司相差极为悬殊,而在实录中却感觉不到北部安置的分量。纳哈出部众降明约二十余万人,实录只记载高官分派“云南、两广、福建各都司”安置,⑤而多不语及中下层故元官兵。这样的记述方法表明,朝廷只关注故元上层。应该说在与元朝(北元)的战争没有彻底结束之前,朱元璋的对手还是元朝(北元),他用故元官兵组建明朝卫所,与历代政权更迭时的做法是一样的。朱元璋曾就起用故元文臣时说:“自古帝王所用人才率资于前代,如汉唐宋元皆用秦隋五代宋金旧人……”⑥朱元璋此言是针对起用文官说的,但组建明朝军队又何尝不是如此。

洪武时期,故元降附人以及滞留中原的故元军户,甚至山后人无一例外被编入卫所,明太祖着眼的是迅速扩充军队抵制北元的复国。但这一政策对编入卫所的归附官兵的影响则是重大的,其后代自是也都成为明朝专执军役的军籍人户。

如果说太祖出于巩固新生政权的迫切需要,不去区别“北人”、“南人”的话,永乐以后却正相反,对自愿内迁,来自北方深处的鞑靼、瓦剌、女真、哈密和吐鲁番等少数民族首领、属民和使臣人等,皆安置卫所优养待之。

成祖的政策也不是无由之举。自北元分裂之后,朱棣以孤立北面蒙古的战略考虑,开始构建东、西两翼屏障。为实现这个战略布局,成祖登位伊始“遣使四出”,外建羁縻卫所,招徕其首领内迁定居,以期内外相维成明朝藩屏。为达到这个目的,安置政策极为优渥。成祖曾言:女真、鞑靼首领携妻带子内迁,“非有资产可仰给”⑦,“非藉俸赐”无以自养⑧。为昭示朝廷恩养之意,除“赐予袭衣采币,牛羊薪米居宅”⑨等定居必备生活资料外,又授以官职,“岁给俸如其官”;⑩即使随行头目和属部人等,亦“升闲(应为‘贤’)良头目,(11)月支米二石”,(12)给食半俸的待遇。

所谓“岁给俸如其官”,是以羁縻卫所官职等同军职领俸。为吸引各族首领内迁,成祖对内迁人多授卫级指挥诸职,为其能食俸丰厚,衣食无忧。如《三万卫选簿》中永乐时期归附女真达官(13)有39人,其中始祖入卫时授官指挥使者2人,指挥同知4人,指挥佥事27人,千户5人,百户1人,有指挥职级者多达33人,占八成的比例。按明制,卫指挥、同知、佥事资格从正三到从四品,俸禄可谓优渥。朝廷不吝授职,是因其职无权,仅为食俸而已。永乐之后归附鞑靼亦相同,“授以官职给以全俸”,(14)“食其禄而不任事”,(15)子孙世袭其职。与洪武充军卒的安置有天壤之别。

永乐内迁人,虽带俸卫所,但不属军户身份,与洪武归附人有本质差异。比如女真内迁首领虽带俸卫所,但又在辽东设安乐、自在州专辖,“以夷俗抚住”,(16)“部落自相统属”;(17)生活上“任其耕猎”,(18)无差无役。(19)内迁鞑靼人等也不例外,“置之畿甸之间,使相群聚而用其酋长”,(20)由卫所带管。(21)总之,这一时期内迁女真及鞑靼人等,无论有无机构专辖,都与卫所有带俸或代管关系,卫所《选簿》中称他们是某某卫“寄住(或‘住坐’)达官”,以与军户相区别。

永乐确立的安置优养政策,长期沿用不废。据李贤“达官支俸疏”奏:“在京指挥使正三品,该俸三十五石实支一石,而达官则实支十七石五斗……今在中国则不劳其力而坐享其有。”(22)证实了优养达官的程度和真实性。李贤之疏出自正统初年,这表明直到英宗年间优养政策也未曾变化。自从嘉靖军制改革,达官才编入营伍,尽管如此,与一般卫所军依然有别,如“不必拘以常操”,(23)俸粮也比汉官优渥,“汉官本色俸不及忠顺官(即达官)之十一,制为独厚”。(24)

总结洪武与永乐以降的归附人安置,虽说目的不同,措施迥异,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都是从战略需要出发。但不能忽略的是,明初多民族杂居现状对决策的影响。洪武的安置政策,固然是出于战略的考虑,但辽金元数百年形成的多民族杂居的社会现实,使得若强调区别民族,既不利中原的社会稳定,对统治还未巩固的明朝更有百害而无一利。不否认朱元璋推翻元朝前也曾高举类似“驱除胡虏,恢复中华”的旗帜,但那是夺取政权前的舆论造势,是为了打着民族旗号,实现推翻元朝统治的目的。但舆论造势可以,取得政权后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也要顺应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的历史潮流。所以,洪武对降附人安置卫所不刻意甄别民族,也不仅仅是迫于局势的需要,更有深层的多民族杂居社会潜移默化的影响。永乐以后带着鲜明的民族特征,从山林、草原和西域迁来的各族首领和属民,能在中原聚族而居世代优养,恐怕也需要这样的社会基础才行。

(二)集中安置

洪武的安置由于军事形势的需要不可以甄别民族,但不等于就没有内外之别,卫所中相对集中编伍就有这方面的考虑。

充实卫所的归附人有相对集中安置的特点。这可以追溯到洪武时期。如亲军蒙古卫,后发展为蒙古左、右卫,就是由洪武五年(25)、六年(26)、八年归降的蒙古官兵组成。(27)亲军卫是侍卫军,朱元璋以蒙古人骁勇善战,为人质朴,安置身边随侍护驾。成祖也不例外,“得边外降丁三千”,常立于龙旗宝纛之下,以为三千营。(28)显然这是特例,也仅限于明初。以归附人集中设卫和所的情况实际并不多见,一般主要是百户或总旗的规模。洪武朝归附人在卫所内是如何编伍的,没有明确记载,但从具体安置中还是能看出一些端倪。洪武二十三年置九江卫中左千户所,新所由“本卫余军(汉军)及达达军士”组成,并令“各设正副千户二人,百户十人,镇抚一人”。(29)设官规定中的“各设”一词,透露出达达军士与本卫余军是各自编伍。明制一千户为十百户,达达军士的编制最高也只能是百户。洪武二十一年,明以归附鞑靼酋长孛罗帖木儿为庐州卫指挥佥事,且令“仍领所部达官二百五十人”。(30)在卫所中百户管领一百二十人(总旗所统五十人),孛罗帖木儿的二百五十人也顶多是两个百户的编制,与九江卫达达军士集中程度不超过百户的情况吻合,当然也不排除以更低规模的总旗(五十人)编伍。洪武二十年后,针对纳哈出部众的安置,朱元璋一再强调编入卫所“与汉军杂处”,(31)“与军伍错居”,(32)说的就是编制上的参错。

小规模集中编伍显然有便于控制的考虑,但与明初军事形势相比,战争的需求更为重要。因此,归附人以所部小规模编伍自相统属,便于作战时充分发挥其骑射优势,是利用与控制相得益彰。

永乐之后继续沿用太祖集中安置归附人的做法,但因内迁人性质以及局势与洪武朝完全不同,故而集中安置的特点和作用天壤有别。如内迁女真首领,集中居住辽东开原城内,专设安乐、自在州管辖。知州管抚辑事务,州民(女真达官)则自相统属,各生安聚;鞑靼归附人安置卫所,或集中锦衣卫镇抚司下,或各依首领由卫所带管,不以百户、总旗的规模制约。女真的安置已有研究,在此捡两例鞑靼归附人实例说明如下:

永乐四年(1371)达官柴苦木帖木儿(后名柴永正)率家属部众百余口来归,(33)后辗转移居保定左卫。据《保定左卫选簿》其众世有柴永正及其后代管领,正德时在七辈都指挥佥事柴镗管下。(34)

定州卫安置归附人最多,且不止一部人口。其中广义伯吴管者(35)部众即安置在此,正统时由其子广义伯吴玘管领。又据正统十四年(1449)一条史料指明,定州卫达官作乱时,英宗曾向广义伯吴玘、指挥使王贵诚和吴信子英降敕:令各向“所管达官户下人丁,宣谕朝廷大法”,(36)约束所管部属。据此,定州卫除吴玘部众,还有达官指挥使王贵诚及吴英的属众。

与洪武不同,永乐之后的归附人,因带俸“寄住”卫所,故无需考虑人口集中的规模程度。带俸“寄住”卫所,首先是出于优养考虑,但据“时有征讨起以从行,固也赖其用矣”的记载看,(37)集中寄住卫所也是寓养于用。永乐之后的女真及鞑靼归附达官,初从草原、山林中来,性格质朴、骑射娴熟,明廷将之安置辽东和北京一带,虽然优其无赋无役,但每有战役必征调从行;达官因优养之恩也愿报效朝廷,遂成为名副其实的编外之伍。成祖的五出三犁,宣宗的亲征和英宗的土木之役中,都有达军为利器。明中后期,卫所军队日渐腐败,“夷寇所畏者惟汉达官军”,(38)达军善战的作用更突显出来。

无需讳言,集中居住也有风险。永乐末年,“招降之举渐弛。而建州女直先入开原者叛入毛怜”,随之而去的“家小军丁男妇共五百余名”;(39)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降人编置京畿者,“或冲破关塞奔归故土,或乘伺机便寇掠畿甸”;(40)天顺朝“曹钦用达军谋叛”(41)等等也都是明证。鉴于此,有关“迁徙其众远居南土”(42)或“配隶军伍之中,制以中国之法……不得群聚一处,坐生其心”(43)的疏奏,也屡屡因事而出,但最终“不足仰动天听”。(44)英宗不因人言纷纷而改变祖宗之法,也颇令人深思。

二、归附人的任用

明初“不许番将掌兵,虽卫所亦然”,(45)《弇山堂别集》也载:祖宗时,番将有功,虽累封至侯、伯,不得掌五府、都司、卫所印及总兵镇守。(46)但所谓“祖宗时”,若指太祖时期还可以,成祖、宣宗时期则由于靖难和北征等役,一切都发生了变化。有明洪武归附人多见有封爵和授任武职掌实权的,然因不知其编入卫所时的身份,遂也不详其封爵和升迁途径。

(一)洪武军籍归附人身份变化和任用

靖难之役是改变洪武军籍归附人身份地位的重要契机。明朝有军功升迁之制,靖难之役是朱棣以清君侧为名发动的夺位之战,因胜败攸乎存亡,故立功升赏格外优渥。凡交锋中能“出敌背杀败贼众”、“勇敢入阵斩将搴旗”、“能救援克敌”,“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贼成功”者,(47)皆受重赏连晋二级。(48)

以金吾右卫中的军籍归附人为例。指挥同知福良先祖锁儿,洪武“三十二年十一月郑村坝奇功”由总旗升副千户;总旗之上应为百户,是越百户升至副千户。又指挥同知李天赐先祖鲁秃,洪武“三十二年……东直门营寨升副千户”。升职前鲁秃只是小旗,因守北平功,由小旗越总旗、百户升至副千户。指挥佥事马镗先祖保保,“洪武三十四年西水寨升副千户,三十五年渡江升金吾右卫指挥佥事”。是先因西水寨功由总旗越升至副千户,后又因攻打南京功,复越正千户级至指挥佥事,两役连升四级。又正千户高铭先祖奴儿丁,“三十四年克彰德府奇功”,由小旗径升试百户,“三十五年克金川门”复越百户、副千户至青州卫正千户,两年由小旗越次五级至正千户。(49)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洪武三十五年是靖难之役攻取南京的最后阶段,金吾右卫归附人先祖于此年立功晋升的记录最多。《金吾右卫选簿》军籍归附官员资料完整的有105人,其中三十五年立功升迁的有69人,占到近七成。且此年升迁不惟定制,“率临时取旨,亦不豫为令”。(50)指挥同知简铎、指挥佥事马镗、正千户张平、署指挥使戚世宰、指挥同知田济民、指挥同知宣秉彝等人的先祖,皆依情势“钦令”升迁。(51)同年正月,李远率轻骑八百破敌万余。朱棣下令“前锋交战都指挥下及军校皆升一级”,(52)是集体升迁。能弃甲来归者亦与升授。三十五年六月,靖难军与长江守军开战,海船将士皆解甲释胄来降,“人升二级”。(53)

可见,无论参战早晚,奉天征讨4年间(1399-1402年),都是卫所旗军改变地位的时机,金吾右卫军籍归附官员几乎都是在奉天战役中改变身份的。如表2中“奉天征讨”栏。

依表2所见,奉天征讨4年间,通过战功最高有升至都司职级者(正二品至正三品),比例虽然仅2%,但它昭示通过战功可以跻身武官最高行列的真实性。此外,近82%的人通过立功,晋升至卫和所级(正三品至从五品)。诚如前述,这些人的地位并非一蹴而就,皆由军卒——小旗——总旗——百户(试百户)——正千户(副千户)——指挥佥事——指挥同知——指挥使一步步累功而至,无其他捷径可图。只因奉天之役于成祖命运攸关,故每每以奖赏激励。而达官达军勇敢善骑战,故能屡立奇功,这才有4年累升数级的状况。相信金吾右卫的归附人绝非特例,推及北平都司参与战役的其他卫所,立功晋升的情况出入不会太大。

永乐北征也是契机之一。朱棣登位后,五出三犁征伐迤北,北平一带卫所始终是其主力军。故如表2“永乐北征”一栏显示,再经永乐历次北征,金吾右卫归附人在靖难升迁基础上再立战功,晋升到都司和卫职者(正二至从三品武官),几近一半,若扩及千户职者,则更多达89%。

正统、成化和弘治期间战役仍然不断,因皆以斩首论功,获功不易,骤升或连升数级的情况遂不多见。就选簿所见,洪武归附人后代的官职,多为承袭第一二辈始祖所得。故而可以说,永乐时期是洪武归附人由军卒跻身武官行列的重要转折时期。归附人能从卫所底层的军卒升为武官,缘于明前期军功制度行之有效赏罚公平,并非有什么例外的政策。军籍归附人不只上述有成就的,在这些武官的后面,还有更多未能改变命运,或在频繁战争中因伤亡,后代仍处于卫所最底层的军兵。

军籍武官是朝廷命官,虽说祖宗有令番将不得掌兵权,但也不乏有权者。见表3。

根据实录小传,表3列出的都是军籍归附人受封及掌权出镇一方的实例。表中封主与一般军籍归附人改变地位的途径也无二致,其所以能封爵,也皆因功著一时。如毛胜,率达军远征麓川、湖广侗苗之役,获封南宁伯;毛忠,因镇守甘肃功,获封伏羌伯;薛斌,因北征功,获封永顺伯;施聚、焦礼,功在守辽,获封怀柔和东宁伯等,功如爵名。

任职五军都督者也有一批洪武归附人,其官处正一至正二品间,领兵出征或掌五府事,职任之重不在侯伯之下。如:

都督佥事戚斌,金山人。伯父察罕台洪武二十年归附,永乐初为金吾卫正千户。二辈戚斌袭职,历功升中军都督佥事,天顺南京前军都督府理事。(54)

南京左军都督府同知冯升,宁夏人。本番将,累有战功积官至后军都督府同知,弘治初,以南京左军都督府佥书管事兼大教场管操。(55)

都督佥事叶春,山后人。伯父叶不陶闾儿洪武中从司徒阿迷归附。叶春历功升迁都督佥事,天顺改元督理南京左军都督府事。(56)

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张晟,山后金山人。高祖伯颜帖木儿洪武时率众来归,官之赐姓张氏。晟为三辈袭升都指挥同知。弘治初,命管左府事。(57)

后军都督同知芮成,金山人。父孛罗,初事燕王为燕山护卫正千户。成以遗腹子嗣其官,累功晋右军都督同知,领禁兵入卫。(58)

都督同知吴良,初名完者帖木儿,女真人。兄观童洪武归附,占籍东光县,选充锦衣卫小旗。兄卒,良补役,累功升都督同知,调南京右府管事。(59)

后军都督昌佐,回鹘人。先祖洪武归附。昌英累以遣使和战功升至都督。弘治铨注四川都司管事,正德以署都督佥事充总兵官镇守贵州。未久,命于前府管事。(60)

都督之职有现任和带俸之别。上述所列均有“管府事”、“佥书府事”等字样,为实授无疑。以上史料均摘自实录小传中的事迹。进入都督层级的军籍归附人究竟有多少,碍于都督之职不得世袭,官员升降无定,难以尽晓。但其规模比之封爵者只会多不会少。

(二)永乐之后寄籍达官的任用

永乐以降的内迁人因优养带俸卫所,文献谓之寄籍(寄住、住坐)达官。寄籍达官与军籍归附人不同,因不属卫所军户,故也无军权而言。但中期之后,明军南征北战频频,加之战争形势紧迫,达官率部亦屡被征调,甚而“久劳于外”。(61)明中期以后,随着卫所军的衰弱,善战的达官也渐涉兵权。王世贞言:

天顺初,以恭顺侯吴瑾掌右军都督府。(62)瑾故恭顺伯允诚即把都帖木儿孙也。广义伯吴琮镇宁夏,琮亦把都帖木儿孙也。东宁伯焦寿镇蓟州及甘肃,故指挥八思台孙也。右都督芮成镇四川,指挥孛罗子也。史以为番将握兵之始。自是而后,不可胜纪矣。(63)

文中的吴瑾、吴琮即永乐内迁的寄籍达官。恭顺侯吴瑾之祖把都帖木儿,永乐三年率众来归,赐姓名吴允诚。吴允诚的归附对外影响很大,“自是降附者日众,边境日安”,故朝廷特授右军都督佥事,“使领所部居凉州耕牧”。(64)此右军都督佥事只“领所部”,是“食俸不予事”的虚职。自子吴克忠因北征功封恭顺侯,土木堡之役战死疆场(65)后,家族地位显著上升。克忠子吴瑾正统十四年也随父参战全身而回。袭爵后随侍景泰帝,因“随侍应对称旨”,“命掌左军都督佥事”,(66)始予实权。自后,吴鉴袭职,坐营五军右哨管操,弘治出镇陕西;(67)鉴子吴世兴,坐司三千营管操;(68)世兴子吴继爵,佥书、曾掌管左军、前军、右军、中军都督府事,充总兵官镇守两广,并总督京营戎政;(69)继爵子吴汝胤先后管理禁军红盔将军、中军都督府佥书、掌印管事,并总督京营戎政。(70)可以说,自吴瑾始,后代皆掌京营、五军府事和镇守地方,为深涉权要的达官显族。

广义伯吴琮是吴允诚第三子吴克勤嫡子,父死土木之役,所袭为伯父吴管者(吴允诚次子)爵,受命掌中军都督府事。(71)天顺五年(1461)太监曹吉祥反,吴瑾战死。琮接掌吴瑾左军都督府事;(72)后坐司三千营、敢勇营管操;成化元年(1465)“佩征夷将军印充总兵官……往四川征剿夷贼”,(73)二年,“佩征西将军印充总兵官镇守宁夏”。(74)不过寄籍达官不在军籍,立功升迁可以,掌军权则有体制上的障碍,极不容易。成化以后以募兵补充旗军不足,执军役者不惟军籍,寄籍达官也有了握兵权的条件。

弘治元年(1488),夏昂奏称:鞑靼女真等“可使世其爵,不可委以政;可使世其禄,不可假以权”,“乞敕兵部计处,但系外裔勋臣,在内不得典兵,在外不得镇守;并都指挥、指挥等官在内不得把总,在外不得充参将分守”。(75)夏昂的疏奏反映,迄至成化、弘治,“外裔勋臣”掌兵权已经不是个别现象。

总之,在卫所制度下,归附人地位的变化,没有因异族而受到阻滞。明代武官以军功论升迁,这一规定适用于卫所中的每位官兵。洪武归附人因编入军籍,故于靖难和北伐及南征中立功最多,授以兵权者也最多。永乐之后优养的达官,虽然不在军籍,但因与卫所有代管和带俸关系,也成了不在编的军队。凡亲履战争,无论立功大小也同样升迁,故而也有受命镇守的情况。明代,归附人握兵掌权的实例如此丰富,可以说出乎想象。

三、结语

综观明代归附人的安置、任用,可以看出明初对归附人的政策,是因形势而论,民族政策服从战略需求。洪武归附人充实卫所编入军籍,永乐之后归附达官寄籍卫所优养就是具体体现。但入卫以后,由于军政制度对军籍和寄籍的管辖地位不同,影响其后来的发展变化也不一样。

洪武降附的故元官兵,编伍入卫所成为军户的一部分。正是因为洪武时期军政条例对汉军和归附人不加区别,客观上使这些曾沦为卫所底层的故元官兵,有机会通过军功跻身武官行列。成祖登位后,又以奉天征讨“新官”(76)的名号,给予种种政策优待,结为相互依凭的利益集团。有明故元归附人卫所中,手握大小兵权,甚至领兵镇守一方的不在少数,但这不是特殊政策所为,而是军政制度造就的结果。带俸卫所优养的达官,出于维护羁縻卫所地区与明朝的臣属关系,优养身份维持了很久,但目的不是作为甄别夷夏,而是为确定实施策略的群体。寄籍达官主要由卫所带管,因军功也能升迁,但官职无论大小只是食俸的尺度。达官既有优养制度的呵护,又无军政制度的强制约束,故而境遇变化不大。尽管嘉靖军制改革将之纳入了营兵之中,但有明始终没有军籍归附人那样活跃和重要。

如何理解明廷对内迁人的态度,借用成祖的说法:“春秋之法,夷而入于中国则中国之……近世胡元分别彼此,柄用蒙古鞑靼而外汉人、南人,以致灭亡,岂非明鉴。”(77)这说明成祖知道在多民族杂居的社会现状下,不能走元朝区别汉人、南人的老路。成祖所言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明朝归附人政策还有更深层的社会背景。

明初吸取元朝的教训,对故元归附人采取淡化民族的政策表现最为突出。但淡化的结果,导致无法在文献中寻找他们的踪迹,为此常被认为是强制同化的结果;并以明朝的婚姻规定:蒙古、色目人“不许与本类自相嫁娶”,(78)以及朝廷大量赐予汉姓、汉名为依据证明。实际这两种手段的同化效果仔细考察也有商榷之处。首先就婚姻规定看,笔者曾对几家军籍、寄籍归附达官的婚姻作过研究,结果显示:成化、弘治之前军籍归附达官的婚姻主要在卫所内、本族间选择。(79)这说明洪武的婚姻规定,很可能因汉族官兵不愿与归附人联姻而推行不畅。赐姓名的同化作用,也不像想象那么简单。洪武时被认为是强制同化的赐姓,文献中的例子很有限,而且主要集中在洪武二十六年,即蓝玉案发生后。因为蓝玉案牵涉不少军籍归附人,这时集中赐姓明显有安抚其人的意图。不过《选簿》名册显示,洪武二十年之前的军籍归附人,带有民族特征姓名的也确实不多见,可能除了朝廷赐汉名外,也有归附人自愿改汉名的因素。但这不包括洪武二十年以后随纳哈出等归附的官兵,这些人的姓名汉化大致经历了二三代以上的历程。军籍归附人的姓名汉化且如此,寄籍达官的变化显得就更为缓慢。永乐之后,赐予达官姓名的记载最多,但并未导致同化的结果。诸多卫所《选簿》中,寄籍达官具有民族特征姓名的非常多,而且许多人少则二三代,多则七八代,才出现姓名汉化。究其原因,优养政策为其提供了保留本族文化的空间。根据《选簿》记载,很多达官有本族和汉族两种姓名,官方场合用汉名,生活中使用本族姓名。诚然,归附人进入中原后,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杂居混合的加深,融合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从变化到融合经历怎样的过程,与辽金元朝相比明朝有怎样的特点等等,都还知之甚少。而且上述安置、任用的丰富事实揭示,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程中,明代不能也不应该被忽略。

注释:

①相关文章不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蔡家艺:《关于明朝境内的蒙古人》,中国蒙古史学会编:《蒙古史研究》第四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王雄:《明洪武时期对蒙古人众的招抚和安置》,《内蒙古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邸富生:《试论明朝初期居住在内陆的蒙古人》,《民族研究》1996年第3期。

②参见《明太祖实录》卷66,洪武四年六月戊申条。

③《明太祖实录》卷91,洪武七年七月己丑条。

④参见奇文瑛:《论洪武时期故元官兵安置与军事卫所建设》,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主编:《民族史研究》第八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明太祖实录》卷185,洪武二十年九月戊寅条。

⑥《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八月戊寅条。

⑦《明宣宗实录》卷4,洪熙元年七月甲午条。

⑧《明宣宗实录》卷34,宣德二年十二月己未条。

⑨永乐六年三月己未,喜乐温河等卫女真野人喜省哥等来朝,自愿内迁。遂赐予“袭衣采币及牛羊薪米居宅”(《明太宗实录》卷77)。这是实录所见给第一批自愿内迁女真人的生活用品赏赐。四月戊子,第二批兀者右等卫女真官员也自愿来归。赐之钞币袭衣鞍马其居室什器薪米居室牛羊,命所在官司给之。并规定“自后愿居边卫者赐予准此例”(同上,卷78),使赐予有了标准,成为定制。

⑩(明)马文升:《抚安东夷记》,《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11)由于“闲良头目”只是食俸的权宜之职,明代典章没有相关内容,《选簿》也未收头目入册,史料有限知之甚少。

(12)(明)田汝成《辽纪》载:“时女直鞑靼纳款甚众,乃建安乐、自在二州于开原城处之,其酋皆授都指挥等职,给全俸赡之。次者号闲良头目,月给米两石。岁给大布四匹,棉花一斤八两。土田房屋牛羊食物悉备,人给卫丁一名。”(《辽海丛书》第4册,辽沈书社1985年影印本,第2569页)

(13)永乐之后自愿内迁的北方各族首领人等,因授职食俸故称达官。

(14)(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23,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14页。

(15)《明太宗实录》卷96,永乐七年九月壬申条。

(16)(明)田汝成:《辽纪》,《辽海丛书》第4册,第2579页。

(17)《明太宗实录》卷78,永乐六年四月乙酉条。

(18)(明)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24《女直》,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734页;档案“某某都司经历司卫安乐州辨明诬枉‘达官’等事呈文”中所记:“自洪武永乐年间,□□千百户等官,全俸优养,设立两州抚恤,许令任意牧猎,不许骚扰。”也与“夷俗抚住”吻合。(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下册,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859页)

(19)据《辽东志》和《全辽志》的记载,安乐、自在州无赋税;因系归附之人,初亦无固定兵额。(《全辽志》,辽沈书社1985年影印本,第一册,第570页下)

(20)(明)丘浚著,林冠群、周济夫点校:《大学衍义补》卷144《驭夷狄?内夏外夷之限下》,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4页。

(21)按:永乐之后的鞑靼归附人,以安置锦衣、保定诸卫、定州、河间卫最多。锦衣卫在镇抚司管下,其余在诸卫管下无相应机构。

(22)《明英宗实录》卷25,正统元年十二月庚寅条;《明经世文编》卷36,中华书局1997年影印本,第277页下。

(23)《明世宗实录》卷169,嘉靖十三年十一月甲子条。

(24)(明)刘效祖:《四镇三关志》卷6《经略考》,四库禁毁丛刊本,第208页。

(25)参见《明太祖实录》卷72,洪武五年二月甲子条;(明)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卷5,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61页。

(26)参见《明太祖实录》卷83,洪武六年七月癸丑条。

(27)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00,洪武八年五月丙戌条。

(28)《明史》卷89《兵志一》。

(29)《明太祖实录》卷204,洪武二十三年九月乙巳条。

(30)《明太祖实录》卷190,洪武二十一年四月壬申条。

(31)《明太祖实录》卷182,洪武二十年闰六月甲戌条。

(32)《明太祖实录》卷188,洪武二十一年正月己卯条。

(33)参见《明太宗实录》卷61,永乐四年十一月甲申条。

(34)参见《明武宗实录》卷171,正德十四年二月乙亥条;《保定左卫选簿》“指挥同知柴良弼”,见《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6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影印本,第258页。

(35)吴允诚之子。永乐三年随父归附,安置凉州卫。永乐十七年率众74人内迁定州卫。(参见《明太宗实录》卷211、《明仁宗实录》卷10)洪熙元年正月,因功封广义伯。(参见《明仁宗实录》卷10)

(36)《明英宗实录》卷183,正统十四年九月乙酉条。

(37)(明)丘浚著,林冠群、周济夫点校:《大学衍义补》卷144《驭夷狄内夏外夷之限下》,第1254页。

(38)《明孝宗实录》卷187,弘治十五年五月乙亥条。

(39)(明)马文升:《抚安东夷记》,《清入关前史料选辑》(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40)(42)(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2,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14页。

(41)(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14,第245页。

(43)《明宪宗实录》卷5,天顺八年五月庚午条。

(44)《明英宗实录》卷184,正统十四年十月乙亥条。

(45)《明宪宗实录》卷110,成化八年十一月己酉条。

(46)参见(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皇明异典述四?番将握兵》,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7页。

(47)《明史》卷92《兵制四》。

(48)万历《明会典》卷123《兵部六?功次通例》载:“洪武三十五年令,官军对敌之际,能立奇功者升二级。”(中华书局影印本,第633页)所谓奇功即文中所引诸项。

(49)以上举例见《金吾右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0册,第10、16—17、28—29、304页。

(50)《明史》卷92《兵志四》。

(51)参见《金吾右卫选簿》,《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0册,第11—12、28—29、376、544、552、556—557页。

(52)(明)佚名:《奉天靖难纪四》,(明)邓士龙辑,许大龄、王天有主点校:《国朝典故》卷14,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页。

(53)(明)佚名:《奉天靖难纪四》,(明)邓士龙辑,许大龄、王天有主点校:《国朝典故》卷14,第271页。

(54)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11,成化八年十二月癸亥条;《明英宗实录》卷318,天顺四年八月庚成条。

(55)参见《明孝宗实录》卷83,弘治六年十二月丙寅条。

(56)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95,成化十五年冬十月庚戌条;《明英宗实录》卷347,天顺六年十二月庚午条。

(57)参见《明孝宗实录》卷176,弘治十四年七月己酉条;卷83,弘治六年十二月戊寅条。

(58)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52,成化十二年夏四月庚子条。

(59)参见《明宪宗实录》卷135,成化十年十一月丁未条。

(60)参见《明英宗实录》卷266,景泰七年五月己巳条;《明孝宗实录》卷51,弘治四年五月丁丑条;《明武宗实录》卷82,正德六年十二月丁酉条;卷168,正德十三年十一月癸亥条。

(61)《明英宗实录》卷114,正统九年三月乙丑条。

(62)按:王世贞所记有误,当为左军都督府。

(63)(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9《皇明异典述四?番将握兵》,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7页。

(64)《明史》卷156《吴允诚传》。

(65)参见《明英宗实录》卷181,正统十四年八月庚申条。

(66)《明英宗实录》卷310,天顺四年正月癸卯条;卷330,天顺五年七月庚子条。

(67)参见《明宪宗实录》卷209,成化十六年十一月壬辰条;《明孝宗实录》卷169,弘治十三年五月丙寅条。

(68)参见《明世宗实录》卷70,嘉靖五年十一月丙申条。

(69)参见《明世宗实录》卷407,嘉靖三十三年二月壬辰条;《明神宗实录》卷99,万历八年闰四月壬子条。

(70)参见《明神宗实录》卷434,万历三十五年六月壬子条;卷397,万历三十二年六月己酉条;卷462,万历三十七年九月辛卯条。《明熹宗实录》卷23,天启二年六月辛未条。

(71)参见《明英宗实录》卷321,天顺四年十一月丁丑条。

(72)《明英宗实录》卷330,天顺五年七月庚子条、癸卯条;卷331,八月己卯条、庚辰条。

(73)《明宪宗实录》卷16,成化元年四月乙未条。

(74)《明宪宗实录》卷32,成化二年七月甲午条。

(75)《明孝宗实录》卷14,弘治元年五月丁亥条。

(76)所谓奉天征讨新官,是指洪武三十一年到三十五年的4年间因靖难之役立功升迁的官员。

(77)《明太宗实录》卷134,永乐十年十一月癸卯条。

(78)万历《明会典》卷20《婚姻》。

(79)参见奇文瑛:《碑铭所见明代达官婚姻关系》,《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3期。

(作者:奇文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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