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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否定并非就是肯定,并非一定存在非此即彼

具体结果不一定就是非此即彼。例如A集合={0,1,2,3,4,5,6},B集合={5,6,7,8,9,10},全集={0,1,2,3,4,5,6,7,8,9,10,11,12},A和B的交集={5,6},由此可见,非A即B(非此即彼)是错误的。A={7,8,9,10,11,12},两次否定A={0,1,2,3,4,5,6},仍然是A.

具体逻辑值并非存在两次否定,也不存在非此即彼。例如试题:比较数值5和3的大小。

具体一班学生考试结果可能是:A、5<3;B、5>3;C、5=3;D、53;E、53F53。并非是非AB(非此即彼),并不存在两次否定的情况。

存在非此即彼,而且两次否定就是肯定,多选题不存在此结果。例如选择题:比较数值53的大小,15<3;2、53,选1错误,选2正确。

两次否定并非就是肯定,不存在非此即彼。例如假设A是逻辑事物:5<3(一条数学陈述语句),B是逻辑事物:5>3,5<3(两条数学陈述语句),C是逻辑事物:5>3(一条数学陈述语句),不存在非A即C或B,也不是两次否定A仍然是A,这里A和C是对立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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