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证哲学“量”和“质”的辩证关系,这里的“量”是指“数量”还是“量变”,还是“质量”,还是“重量”,等等不具体、不清楚、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对“质”的理解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它们有时指的同一问题,有的是指不同方面,这种不具体、大而化之的说法,严重导致理解混乱,给实际工作造成严重混乱,无法正确执行,对不明确、不具体词义的词汇不能使用辩证法。例如在一段电路上,存在电阻、电流、电压等电指标,哪个是“质”,哪个是“量”呢?又如对于一头具体的大象,哪个是“质”,哪个是“量”呢?由此可见,有的事物不存在“质”和“量”,有的事物存在“质”和“量”,但“质”和“量”也不存在辩证关系,笼统的分析“质”和“量”的辩证关系是毫无指导意义的。必须坚决纠正胡乱的辩证思维、辩证哲学,以及错误的辩证唯物主义,等等错误方法和观点,也必须抛弃片面的、形而上学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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