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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小偷担刑责,谁还再敢见义勇为?
阻止小偷担刑责,谁还再敢见义勇为?
  法院有引导民众行为的责任
  


  ◇衙外
  
  眼看小偷范某骑着同事的助力车要跑,洛阳小伙曹天(化名)随即坐在另一同事骑的一辆摩托车上追去。追赶过程中,曹责令小偷停车未果,抽出身上的皮带朝小偷身上抡去。结果,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这一天是2009年4月29日……据3月25日《河南商报》报道,24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曹天案,一审法官认为,曹天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曹天同事三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判决引起巨大争议。
  
  在亮明自己的观点之前,我想先讲另一起事件。2009年12月19日晨,在温州打工的河南青年郭小亮因在街头用自行车击倒两名飞车党,而被全国网友追捧为“2009年中国第一爷们”,温州市有关部门为此给他颁发了“二等治安荣誉奖章”,随后,包括本报在内的河南媒体也纷纷跟进,皆为河南又出了一位见义勇为的英雄而感到自豪……而如果上述有关曹天的报道准确无误的话,我实在想不通,同样是看到别人被偷或被抢而不顾个人安危奋勇阻止,为什么曹天和郭小亮的境遇竟有如此大的区别?在郭小亮,“哥抡的不是自行车,是正义!”在曹天,其抽下自己身上的皮带抡过去,为什么抡出的却是罪过?是的,被曹天抡倒的小偷当场摔死了,而被郭小亮抡倒的劫匪没有死,可性质相同的行为下,法律能因为不确定的因素所造成的不同结果,而将“正义”的含义也逆转吗?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可我还要问,难道郭小亮当时用自行车抡向劫匪时,他就不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翻车伤人吗?要知道,郭小亮当时面对的两个劫匪驾驶的是摩托车,比曹天追击的小偷所驾驶的助力车速度更高,按常理,被郭小亮抡倒的劫匪摔死的几率更大,那么,我们难道可以说,是两个劫匪“幸运”地活了下来,才成就了郭小亮的见义勇为?否则,他就不仅不是“中国第一爷们”、不是英雄,更不可能获得政府颁发的奖章,而是要遭到警方通缉?
  
  当然,正如专家所说,以暴制暴不可取,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这道理我懂,可我还要说,在当时曹天他们已责令小偷停车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去要求情急之下的曹天先“拿捏”出一个度,再去阻止对方?难道我们应该要求曹天哀求小偷下车,然后再去跟对方讲理吗?而说到这里,我不免又想到另一起旧闻:2008年7月13日,广东顺德某社区的容女士在自家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3名劫匪砸破车窗卡住她的脖子,抢去3.9万多元现金。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容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上撞倒摩托车,造成劫匪一死一伤。2009年1月,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容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两个月后,佛山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就此,我想再次发出追问,为追讨自己财产而驾车直撞劫匪致对方死亡的荣女士尚不被追究刑责,为追讨他人财产而见义勇为的曹天却要承担刑责,这于情于理于法怎能说得过去?
  
  是的,如果死抠《刑法》中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我承认曹天对小偷的死亡是负有责任的,但同时我们也要强调,在当前匪盗猖獗的现实下,法院有引导民众行为的能力,更应释放这种能力。曹天的本意是见义勇为、打击犯罪,为此,其过失不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只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这一点,法院已判决曹天同事3人共同赔偿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这就够了。否则,正如报道中网友所说:“以后谁还敢管这些事情?那是给自己找麻烦,以后要是别人被抢,我还是乖乖地当观众好了。”我相信,这也是法官所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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