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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企业产品不符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标签明示的其他标准,该如何处理?


最近,食品伙伴网发现,不少网友对这样一个问题深感困惑:企业生产出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符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标签明示的其他标准的食品,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该怎样处罚?对这个问题,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食品伙伴网查阅了各地有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相关法规后发现,只有黑龙江、北京、山东等少数几个省市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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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外,还应当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标签标注明示要求,确保产品各项质量指标合格。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或者明示含量、限量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如下:

(一)感官指标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水分、蛋白质、脂肪、总糖、灰分、微生物指示菌限量指标等理化指标、产品特征指标等不符合企业明示标准的,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核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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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东、福建省龙岩市

北京、山东、福建省龙岩市三地对此种现象的处罚方式相同,只是认为违反的条例款项不尽相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办理指导意见》指出:有食品安全标准,但产品标识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经食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产品标识的执行标准的,应定性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认为:经检验,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明示采用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且产品已经销售的,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规定的行为。

三个省市都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小结:企业产品不符合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标签明示的其他标准,国家层面和大部分地方层面都没有法规明确应如何处理,食品伙伴网经过仔细搜索后仅发现本文提及的几个文件中有说明,整理的这些文件仅供参考。对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关的法规,食品伙伴网都有整理汇总并将持续进行更新,大家扫描二维码就可以查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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