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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非即食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以及供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调理肉制品

调理肉制品是指鲜、冻畜禽肉(包括畜禽副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滚揉、上浆、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

3.2调理水产品

调理水产品是指动物性水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挂糊、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

3.3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按冷冻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3.4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按冷冻或冷藏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贮存、运输,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畜肉原料应符合GB2707的规定。

4.1.2禽产品原料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

4.1.3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应符合GB2733的规定

4.1.4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4.2感官指标

4.3微生物限量

4.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5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5其他


5.1包装与标识

5.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还应标示非即食等提示信息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

5.1.2作为散装食品销售或供应的产品,容器、外包装上除法律规定标注内容外,还应标示产品包装(或拆除外包装冷藏产品的分装)日期和保质期,以及非即食等提示信息和烹调方法等内容。

5.2冷链控制

5.2.1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18℃以下贮存,在-15℃以下运输、销售。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禁止拆除外包装后分装销售。

5.2.2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4℃以下贮存,在7℃以下运输、销售,产品中心温度应在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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