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年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展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南劳就服字[2009]02号 |
各县(区)、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劳社培就字[2009]1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我市对此前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进行2009年度验证并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开展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1、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3月31日,为年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并换发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时间,换证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证》即自行失效。 2、从2009年1月14日起,开始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业务。 二、办理机构(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记对象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 三、建立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台账管理系统 1、对新办、换发《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填写《南宁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花名册》;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人员,填写《南宁市就业登记花名册》;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填写《南宁市失业登记花名册》。以上《花名册》要求有纸质台帐并录入电脑。 四、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8]5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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