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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专项附加扣除留存材料一览表及注意事项(实务误区)

名称

明细小类

资料留存

子女教育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住房贷款利息

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住房租金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赡养老人

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

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无固定模板)

大病医疗

--------

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特别提醒 


1.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上述资料不需要提交给扣缴义务人(及任职受雇单位)。


5.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6.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扣除信息表》和提交其他资料。


来源:xiaochenshuw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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