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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计算方法(2022年最新)

民间借贷,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配套的审理规则。2020年8月19日、2020年12月29日,为与《民法典》衔接,最高院两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8月规定”、“12月规定”)。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针对法院受理借贷案件的时间以及借贷合同签订时间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接下来我们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利率可适用最高24%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得高于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根据《8月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法实施之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但《12月规定》对这一法律适用进行了修改,根据《12月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1.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

如:2019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期内年利率40%,逾期年利率40%,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0年5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合同成立时间        暂记日期

2019年5月1日    2022年5月1日

天数:1096             年利率:24%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73,066.67


计算依据:根据《2015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双方对于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

2019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期内年利率40%,未约定逾期年利率,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0年5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合同成立时间        暂记日期

2019年5月1日    2022年5月1日

天数:1096             年利率:24%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73,066.67


计算依据:根据《2015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借期内约定利率过高,自动调整为法定最高限。

3.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

2019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0年5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逾期还款之日        暂记日期

2019年8月2日    2022年5月1日

天数:1003             年利率:6%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16,716.67

计算依据:根据《2015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件一审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


根据《12月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案件适用《12月规定》审理。此时应区分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还是之后。

1.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

(1)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
2019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1年5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为40%,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合同成立时间        法定日期

2019年5月1日    /   2020年8月19日

2020年8月20日  /   2022年5月1日

天数:476    /     619                 

年利率:24%   /   17.24%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31,733.33  /  ¥29,643.22

利息金额共计:¥61,376.56

计算依据:《12月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利息分段计算,由于双方约定利率过高,无法获得全额支持。第一段为合同成立时至《12月规定》中规定的日期,即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2015规定》的最高限24%计算;第二段为《12月规定》中规定的日期至暂计日期,即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1日,按照合同成立时(2019年5月1日)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即4.31%*4=17.24%。
(2)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
2019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1年5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40%,未约定逾期利率。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合同成立时间        法定日期

2019年5月1日    /   2020年8月19日

2020年8月20日  /   2022年5月1日

天数:476    /     619                 

年利率:24%   /   17.24%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31,733.33  /  ¥29,643.22

利息金额共计:¥61,376.56

计算依据:《12月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借期内约定利率过高,自动调整为法定最高限。
(3)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
2019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1年5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逾期还款之日        暂记日期

2019年8月2日    2022年5月1日

天数:1003             年利率:4.31%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12,008.14

计算依据:《12月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即2019年8月2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当时为4.31%)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

(1)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
2021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1年10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为40%,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合同成立时间        暂记日期

2021年5月1日    2022年5月1日

天数:365               年利率:15.40%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15,400.00

计算依据:《12月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由于双方约定利率过高,按照规定中最高金额计算。合同成立时(2021年5月1日)一年期LPR的四倍,即3.85%*4=15.4%。
(2)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
2021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1年10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40%,未约定逾期利率,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合同成立时间        暂记日期

2021年5月1日    2022年5月1日

天数:365               年利率:15.40%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15,400.00

计算依据:《12月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双方约定利率过高,按照规定中最高金额计算。合同成立时(2021年5月1日)一年期LPR的四倍,即3.85%*4=15.4%。由于借期内约定利率过高,自动调整为法定最高限。
(3)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
2021年5月1日,张三将10万元借给朋友李四用于资金周转,借期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李四未还款,张三于2021年10月1日将李四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假设法院尚未判决,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截至2022年5月1日张三可获得支持的利息计算如下:

计息期间

逾期还款之日        暂记日期

2021年8月2日    2022年5月1日

天数:272               年利率:3.85%

本金/元:¥100,000.00

利息/元:¥2,908.89

计算依据:《12月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2021年8月2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当时为3.85%)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计算利息方式为:利息=本金*天数*年利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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