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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职工近亲属能否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
原创 2017-11-15劳动法坛 劳动法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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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系魏某之妻)于2015年7月27日在上海某商贸公司店铺做活动时发生事故死亡。现为申请认定徐某为工亡人员,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未被受理,故起诉至区法院要求确认徐某与上海某商贸公司在2007年7月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 r>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确认劳动关系本质上是对双方是否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身份关系作出认定,由于本案中的劳动者徐某已经死亡,其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人身权利依法不能被继承,故魏某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因此,确认劳动关系诉讼并非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的前置程序,工伤(亡)人员的近亲属依法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魏某的起诉。
魏某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意见】
魏某上诉称,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终极目的具有财产性特征,其作为徐某的配偶,提起本案诉讼最终是为了获得徐妍妍工亡待遇赔偿。


原审裁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并不当然适用于行政部门,其在起诉前已与劳动行政部门沟通,劳动行政部门并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而是要求其起诉确认劳动关系。
原审裁定后,其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但是否受理至今未作出答复。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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