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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3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分支机构(含外资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属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经我局对逾期未检企业责令限期年检,仍有部分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办理,现予以公告(具体企业名单见所辖登记机关门前公告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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