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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飞 | 袭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依据我国法律最高可判死刑


吴鹏飞/文


列位看官,早上好。今天我们来谈谈不少人袭扰公共交通驾驶人员的问题

 

重庆发生的惨痛事件,令人悲伤。一个妇女因为错过下车而迁怒于司机,不断谩骂和袭扰司机,导致公交车坠入江中,全车人瞬间命丧黄泉,其中还有三岁孩童和古稀老人

 

有人发帖说,一车死者无冤魂,分析该妇女与司机的责任,还有面对妇女反常举措麻木不仁的乘客各有责任,故有此言。可是这哗众取宠的家伙,忘记了车上还有老人与孩子。

 

我们有很多网络写手,真的就是一双善于敲击键盘的手,仿佛无脑儿,为赋新诗强说愁,不顾实际信口说,为了博眼球,为了点击率,为了嘴快活,怎么耸人听闻怎么来。

 

有的读者,为了表扬我或批评我,常常喜欢把我与一些著名的右翼和左翼的写手并列,还有的将我与纯粹拿着剪刀的大写手,相提并论,对此,我均感到十分难为情。

 

关于重庆这个事件,等到大家都说累了,我有不同的话要说,这是下一篇文章的主题,欢迎有兴趣的读者继续关注。

 

今天我要谈的是,如何处罚袭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行为。

 

重庆这辆公汽掉入水中,引发了全国性的关注。网友们这才兜出来,新闻界这才扒出来众多的同类事件,原来,这样的事情很普遍,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有些也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是,对这样的人和事,目前多数都是按照治安条例进行口头教育或处罚了事。重庆的事情发生后,我看到个别案例,对袭扰司机的人判了刑,但是很轻,好像是判三缓四,也就是说,不用坐牢。

 

最近的一个案例,是一位乘客在高速公路上袭扰客车司机,导致客车在涵洞内撞上边壁,惊心动魄,幸亏无人伤亡。处罚也是拘留几日,据说还要做进一步处理。

 

实际上,这还是一种治安处理的思维,没有把这样的举措视为严重罪行。比如说,警方绝对不可能对一个杀人犯先按治安条例处罚,然后再考虑进一步制裁。

 

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是不对的,对袭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行为,应当视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应当视为公诉案件。对这类案件的从轻发落,反应了司法者的观念落后问题。

  

有人说,法治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治,我很同意这个说法。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人的依法治国,因为法律还是要人去执行。这里的人,是指司法者。

 

司法者,是指包括公检法、司法、律师以及所有的执法者与裁判者的总和。

 

如果司法者不会作为,不肯作为,不善作为,很多社会乱象就会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

 

在这里,我想重申我对法律的理解。法律,在本质上,就是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形态的所有人,为了全社会的谐相处达成的、阶段性的行为规范的各种成文协议的总和。

 

人类的任何社会形态制定的法律,本质上就是要维护一个当时大家认为合理的良好秩序。尽管对和谐的理解,不同的文明、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人群,可能各有不同。

 

统治者和代表统治者的司法者(如上定义),是法律的解释者、判定者、执行者。如果面对一些违反法律的行为,司法者不加以惩罚,匡正,这就是通常人说的有法不依。

 

这样的情况,就相当于有一部分人可以不遵守大家已经达成的公约,长期如此,其他人就会仿效,进而法不责众,社会生活就会出现某种无序和混乱。

 

疫苗事件、触目惊心的问题食品现象,都是司法者不作为和滞后作为带来的恶果。当一位、两位、三位……县委书记因为喝杯酒,吃顿饭而被免职时,全国的县域吃喝风就被制止住了,之前,好像这是永远无法革除的弊端似的,其实不是。

 

关键是有法、有纪、有规、有矩,就要依。

 

很多法律泰斗教学生,说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这只说对了一半。其实任何时代,任何契约,都很难做到对各方绝对公平,比如在清代,法律对满人、蒙古人、汉人就是区别对待的,谈不上什么公平。

 

但法律这么定了,就严格执行,当时就认为算是一种公平。法律公平的本质,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哪怕这些规定并不公平) 的严格执行。

 

如果执行法律不公平,对一些人宽纵,对另一些人严苛(比如掏鸟蛋的大学生被判十年,比如武汉一位小伙子在柜员机意外获取别人遗留的卡上的钱,隐瞒一段时间后主动上交,仍然被一位法官判刑一年),这就是二重的不公平。

 

人类所有的法律,先天就是不公平的,制定法律的人总是具有某种优势地位的,制定法律的人总是希望法条有利于本人,本阶层,本阶级,本集团,这是人之常性。

 

如果执行法律又不公平,这就是本质不公平,形式也不公平,那就会使社会出现一种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法纪崩坏的局面。

 

执法不公,并不仅仅是指因为权力、金钱和关系枉法,还包括袭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这种严重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严惩的司法者的不作为行为。

 

司法者在这里,就等于忘记了法律的本质和自己的天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目前各国的司法模式,有所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司法者可以根据成文法,也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对一些新的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成为今后类似行为的判决依据。这种模式灵活机动,但是对法官的要求极高,要造就一批法律精神至上的法官。

 

大陆法系,这也是我国目前的模式,则要求司法者必须严格依照成文法已经订立的条款进行裁决,不得僭越法律规定。这样的法系,司法者个人的自由相对小一点,但绝对不是没有个人的能动性,和裁量的空间。

 

实际上,这种法系,它的法律文本比英美法系要严密得多,几乎极少违法行为不在他的规定之列。

 

遇到新的违法行为,往往是通过新的立法(对确实没有规定的),对很多已有法律可以涵盖的,则通过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其他上级司法机构的说明,裁判组织的解读,律师的阐释,法官的理解来加以处罚。

 

而有些违法行为,过去较少,可以从轻发落,但是,愈演愈烈,就要由司法者站出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以达到震慑违法,规范社会的目的。

 

司法者的一锤子下去,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如果判彭宇赔偿,就会出现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不愿意去扶跌倒的人的问题;如果判主动上交意外违法所得的人坐牢,今后就没有人来当这样的傻瓜了。

 

法律看上去很严谨,很刻板,实际上是很人性、很有弹性,很有艺术,很有技巧的一件事情。比如于欢从五年到无期的两次判决,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弹性是存在的,而且还不小。

 

可惜我们更多是培养出来了一些貌似严谨的机械的实际上可能对法律本质本意所知不多的司法者。

 

比如,一个德行均好的公民,在公交车袭扰了司机,没造成后果,而且,全国之前没有这样的事件,是可以严肃教育放过的;

 

如果这样的事件多了起来,利用治安条例,以扰乱公共秩序的名义加以罚款,拘留若干日,以儆效尤,也是可以的;

 

如果这样的事情越来越频繁,甚至造成了整车人死亡的事件。高速公路,高铁,飞机等交通形式的升级换代,使得袭扰交通工具的驾驶者变得极为危险,几乎等同于公开谋杀全车乘客的时候,我们的司法者就不能这么四平八稳了。



如果我们一定要等到新的明确无误的就此行为的立法,这种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杜绝,很多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们就要付出更多的血泪和生命的代价。

 

这个时候,司法者就要聪明地利用现有法律,及时加以严惩。而且,这样的实践也是订立新法的基础和依据。其实,任何一种新的犯罪,几乎都可以找到比较对应的法律规定,而无需凡事都要等新的立法。

 

这是我们的司法者一定要树立的一种观念,更早更快出手维护社会秩序,比较规范地在全司法界形成司法实践的共识。

 

及时出手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职能,否则,这个社会就一直有人可以钻法律的空子逍遥法外。

 

当然,这里要掌握一个度。对现有法律的理解和新的解释,不应该与法律条文的本意相去太远,超过了社会公众的常识,语言文字的本身含义,司法界的多数理解等等。

 

香港有人闹分裂,原来说无法可依不好取缔,现在呢,没有新的立法,通过对原有行政法令的新的理解和解释,就可以取缔他们的组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关于袭扰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的问题,你们看看,刑法的如下规定是不是完全适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只有无意间侵扰司机,才可以判三年以下,袭扰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完全可以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重罚,后果严重的最高者可判死刑,这对类似行为绝对是一个极大的警戒。

 

同理,比如有人从楼上抛物,1978年我到武汉上学,整个城市几乎没看见一个四层楼房,那时候抛物危害较小,可以看成是素质低下的表现,批评教育即可。

 

现在楼高几十层,丢一枚硬币就可能致命,那么,高空抛物就应该看成是一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严处。

 

如果发现有一位业主从高空抛物,警察加以逮捕,公诉机构据此法律条文提起公诉,并被判刑十年,你们看看,全中国还有几人敢于高空抛物?

 

这跟让全中国的官员不敢上班时间喝酒是一个道理。一个社会,管理者言必行,行必果,这个社会就会风清气正,一派祥和,人人都是守法君子。

 

所以,我说,司法者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懂得法律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道理,善于集体超前了解和关注某些社会行为的性质的变化,并及时加以法律规范,是很重要的。

 

又比如故意制造垃圾、劣质、有害食品的行为,十分猖獗,如果视为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重刑,我估计,全国人民没人会不拥护。


假如,一个故意在包子馅里加污物,一个在酱油里加铁锈染色剂,一个在奶粉里加尿素,一个在鱼池里投放避孕药等等的人,被判二十年,为他们提供场地的业主被判十年……食品生产故意使坏的风气就会根本好转。


不要怕法不责众,不要怕现在成千上万的人在这么干,抓住一个就是一个,这样的违法成本,就会令很多黑作坊悄然关闭。其实,任何一个现在食品安全做的比较好的国家,都曾经有过食品安全的乱象。


不是一些大大小小的慕洋犬愚蠢的以为,只要制度一变万事大吉。食品安全在这个地球上并不是是个政治制度挂钩的,在毛泽东时代,按照牧羊犬的观点,食品卫生应该更糟,但事实时,伪劣假冒案件很少。

 

所以说,关键是我们的司法者,要研究和完成对适用法律的论证和应用,要用自己手中的法槌惩恶扬善。我们的司法者常常说,舆论不能代替法律,民意不能左右法律,也只说对了一半。

 

实际上,法律在本质上,就是多数人赞同的社会规范契约。多数人反对的法律和判决,最终经过一个时间的作用,还是会修改,废弃的。

 

了解民意,研究社会,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天职,在整体上是维护公序良俗,道德良知,纲常伦理,社会和谐的工具,而不是师从法律党的法律至上、人被尿憋死的迂腐学说,是司法者的基本素养所在。

 

关键是,我们的司法者要充满责任感,充满事业心,充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的守护神,而不能是法律条文的机械理解与执行者。


什么事情,都等立法,是司法者懒惰的表现,也是对人类社会法律工作的一种严重误解。

 

列位看官,你们说对吗?

 

最后我要说几句题外的话。

 

在我的读者中,有一些人,只要老吴批评我们国家的一些缺点,他们就赞扬我,只要我夸奖祖国的进步,他就一百个不高兴,有人呢,正相反。

 

我要说,我们的国家百年苦难复兴,了不起。但是她也有错误缺点失误不足,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好就是好,不好就是不好。

 

有少数读者天天发唱衰祖国的负面帖子,历史的、文化的、现实的,只要是所谓揭露的,就像苍蝇闻了血一样兴奋,他们把一切问题都归结为制度问题,这些人病态羡慕美国,可是却又错生在中国,我是真的替他们惋惜。

 

还有一些人,任何对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的一点点肯定,对他们超过中国的某些方面的推介,都被他们视为公知,卖国,叛徒,一跳三尺高。

 

两类读者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永远只听和自己观点一致的观点。在他们心目中,有两个老吴,各取所需。其实在文章前面的导读栏中,我有一个自白,我不是左派,也不是右派,我是中派,中国的中,中公的中。或者,也可以说是人民派。

 

这两类读者中,挖苦,讽刺,谩骂我的,很多,但我一直舍不得删除他们。因为他们也是我的读者,因为兼听则明,也因为我们彼此都想影响对方。


除非太过分,太自以为是,说话太脏的,我才在后台拉黑,这样的人一年也就是二十个左右。

 

我很想跟我的读者们说一句话,不要只听合心意的意见,这样不利于培养理性的思维和对事物的正确认识。一生生活在一些一成不变的概念中,我认为是人生最大的不幸。

 

富兰克林说,思考是人生的最大乐趣。我说,真理的伟大之处,就是它从来不在一个人手上。


如果对不同观点完全不能接受,尽管你每天还在不停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实际上,你的思考已经停止了。


读者朋友们,我们都来回头想一想,自己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已经停止思考的?极少数朋友,这个时间会不会已经有几十年了?


题外话打住,与读者共勉。





吴鹏飞推荐家乡特产


老吴家乡十堰,有闻名世界的两江两山

丹江、汉江、神农架、武当山

和高山盆地房县

那里是南水北调的核心水源区

有三千多种独一无二的特产

其实老吴本人,也是十堰的一大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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