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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省级有关部门、各出资人企业:

    为了组织好企业清产核资,做好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各企业应依照本方案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细则,安排好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附:《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二○○五年三月七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我省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国有企业“家底”,核实省级国有企业资产质量,为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省国资委决定从?今年元月起组织省级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在省级国有企业全面推行《企业会计制度》。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省级国有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二)全面清查核实省级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三)通过对省级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省级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二、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一)凡属陕西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或举办的各类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含事业单位,无控股权、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省国资委指定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上述各企业投资举办的境内外企业或设立的各类机构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均包括在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内。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事)业单位也要进行清产核资。

    (二) 2004 年底以前已经批准上市的公司,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但要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和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

    (三)2004年底以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省级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只填报清产核资报表。

    (四)未纳入国资委监管的其他省级企业,也应一并进行布置,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向省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报表。

    三、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省级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省级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5年三月开始,主体工作于2005年底结束,全部工作于2006年底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 前准备阶段(2005年2-3月)

    在对省级国有企业进行调查排队基础上,提出省级国有企业分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订并下发《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陕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设计报表和软件。

    (二)工作部署阶段(2005年3月)

    召开省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省级国有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阶段(2005年元月-3月)

    举办一期中介机构企业清产核资业务培训班,讲解政策,提出中介服务工作要求(已举办);举办2期省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对省级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3月-12月)

    分批组织省级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5年底结束。

    (五)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重点检查阶段。(2006年元月— 6月)。

    1、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

    (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帐等清产核资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2、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重点检查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完成后,省国资委委派中介机构对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清产核资文件要求进行重点核查,核查面不低于参与清产核资企(事)业单位户数的 30% 。抽查中如发现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走过场或弄虚作假,将责令其整改或推倒重来。对与企业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的中介机构及当事人,将取消其受委托资格。通过核查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检查机制和操作程序,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和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调帐验收阶段(2006年7月— 10月)

    1、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建立建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前清后乱。

    2、企业调整帐务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省国资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企业上报数据、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批复等资料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上报省政府。

    (七)档案管理阶段(2006年11月-12月底)

    各企(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应将全部清产核资有关资料、报表、确认结果等资料,统一进行归档管理,长期保存,以备核查需要。

    四、资产清查时间点

    为了保证省级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省级国有企业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4年12月31日

    五、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1995)》提供的标准、方法进行重新估价。企业清产核资中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的,须报省国资委核准同意。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并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六、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省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国资委负责省级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二)省级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成立多部门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省属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省级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七、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帐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省国资委要对清产核资进行核查,凡被查出损失不实的和虚报、瞒报的,都要严肃处理。

    (三)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五)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六)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省国资委。

    (七)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与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一并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全部省属国有企业要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具体要求,另行专文下达。

    (八)做好清产核资相关工作的后续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完成之后,还有大量的相关后续工作要做好,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对企业总公司及子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省国资委。二是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搞好集团内部结构调整,按有关要求减少级次、缩小战线、突出主业、做强优势,同时对资不抵债或长期亏损的子企业实施关、停、并、转。三是对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积极清理和追索,对同意核销的不良投资,要对该投资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同意报废的实物资产要及时处理变现,能回收的尽可能回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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