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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补的增值税不得享受返还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最近被税务稽查局查出有销售未入账,被查补税款20万余元。请问,被查补的税款可否享受退税政策?
宏志财税交流群 赵辉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1998〕80号)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因此,对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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