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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展”的原因

当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被否定时,人的创造性也就被否定了,人的创造性包含在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中,目的性、行动和创造性是同一个意思。正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产生了各方面的创造,不仅包括科技、文化方面的创造,也包括道德的创造,道德应该被视为有目的人的行动的产物,尽管是非意图的产物。

如果一方面大谈道德伦理,另一方面又无视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不把人当人),那显然是自相矛盾,因为它否定了使自己得以可能的基础。把人当人看,“仁”固然是一个体现,但“仁”与“承认其行动的目的性”还是不一样的。“承认其行动的目的性”意味着个体的行动只受普遍正当规则的约束,而“仁”则缺乏这样的含义或没有这个尺度,“仁”的程度完全由“施仁”者人为决定,这就包含了干预的含义,这种人为性也意味着对“法律”的排斥。相比儒家,法家则更是“目中无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因为法家更是把人视为立法的对象。

如把“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忽视了,那么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学说是缺乏根基的,它的整个大厦是倾斜的,以这种学说所塑造的整个社会将是摇摇欲坠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强权的介入来维持社会,这样的社会当然是缺乏自由的。这样也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一个社会中,其道德与法律的学说是缺乏根基的(逻辑的),那么在这样的社会中,政府介入社会的程度将超出维护自发秩序所要求的程度。由于权力的高度介入,这样的社会也不可能有各方面的发展。

所以一个社会不能发展,是因为这个社会中,有关道德伦理与法律的学说缺乏行动学基础。我们说,一种东西之所以“有理由”被称为道德伦理或法律,是因为它具有这样一种功能,即有助于分工合作,从而普遍增进个体的幸福。有助于个体幸福增进的道德、伦理和法律,是在个体认识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的基础上,通过无数个体的行动,以非意图的方式产生的。

但是,如果这个社会中,有关道德与伦理的学说是缺乏这种行动学基础的,那么那些阻碍个体幸福增进的观念和做法,也将被披上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外衣,因为这些学说为这样的观念和做法提供了“支持”。由于人们的经济学贫困,他们接受了那样的学说,他们无法分辨道德、伦理和法律的真伪,把“假”的道德、伦理和法律作为“真”的接受了下来,而事实上它们是“冒牌”的,因为它们并不具有它们本来应该具有的功能,即增进个体的幸福。这样,人们就给自己套上了枷锁,使得经济社会不能发展。而真正的道德、伦理与法律不是枷锁,是有助于个体的自由和幸福的,或者说是个体自由和幸福的条件。

所以关键的问题不是道德、伦理和法律本身是什么样的,而是有关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学说”是什么样的,因为正是有关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学说”决定了道德、伦理和法律是什么样的。道德、伦理和法律,不能独立于人的行动而产生,而历史主义正是试图在人的行动之外,从“外部”给社会施加某种规则,即把道德、伦理和法律,作为独立于人的行动的“实体”,施加于社会。这样就束缚了人的行动,使有助于分工合作的、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法律与伦理不能产生。

因此,如果有关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学说是建立在历史主义方法之上的,那么这种学说必将产生冒牌的道德、伦理和法律,从而束缚一个社会的发展。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社会“不发展”,那是因为维持这个社会运转的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学说是“历史主义”的。由于这种学说本身是任意的或缺乏逻辑的,因此它也导致了一个社会的道德、伦理和法律的任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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