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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沃尔夫 | 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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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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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三):卢梭

作者| 乔纳森·沃尔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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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民应当服从国王……只要服从可能造成的损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杰里米·边沁,《政府片论》,56页)

功利主义

契约论的不成功,再加上无政府主义的不受欢迎,使得对于功利主义理论的考査更为必要。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在任何情形下,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总是产生最大可能的功利总量(the highest possible total sumofutility)的行为。对功利的理解各种各样?如幸福、快乐,或者欲求或偏好的满足。基于我们讨论的目的,我们选取这些理解中的哪一种并不十分重要,因此,为了方便我们就来谈谈幸福的最大化吧。大致上说,功利主义要求人们采取这样的行为,即与当时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行为相比,能够在世上创造出更多幸福(或更少不幸)的行为。

请注意,如果我们要认真地对待功利主义,我们就必须有能力测量并量化幸福,以便我们能确定几种可能的行为中哪一种可以创造最多的幸福。人们往往认为这是极其困难的事。毕竟,如果我们要比较各种情形,我们似乎就需要某种我们能用以测量的尺度:或许是幸福的单位。我们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这一理论不仅要求我们拿一个人的幸福与另一个人的幸福相比较,并指出谁拥有更多的幸福,而且要求我们指明多了多少。看起来,我们将必须能够弄懂这样的陈述:“弗雷德今天比查理幸福两倍,尽管昨天他比查理幸福三倍。”许多人会认为这是荒唐的说法。试图以这种方式来量化幸福往往看起来太幼稚。

探求一种比较幸福的方法被称做“功利的人际比较,(inter personal comparisono futility)。奇怪的是,19世纪功利主义的奠基者们似乎没有一个看到这个问题的分量,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提出了许多在技术上富于创造性的解决方法。没有一种解决方法被普遍地承认,而现在就给这个问题一个恰当的考虑又会使我们离题太远。然而,我们不应当忽视这一点,即当有人要求我们进行比较时,我们从来不是完全手足无措。例如,我们知道别的人似乎享有远比我们更多或更少的某些食品,或某些种类的娱乐。更严肃地说,每一天我们都看到生活在悲惨中的人们,而我们也知道另外一些人过着极其优裕的生活。因此,我们确实相信某些比较是可以进行的,即使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如何去操作。基于当前的目的,我们将只是假定功利的人际比较是可行的,同时记住功利主义者应该给我们一个解释,确切地说,解释这究竟如何可行。

回到中心议题上来,现在我们要问的应当是,对政治义务的一种功利主义见解看起来会是什么样子?如前所述,根据杰里米·边沁的观点,我们应当服从我们的统治者,只要这样做的好处超过所付出的代价。而这听起来就像是这样一种理论:我应当遵守法律,当且仅当我的遵从会比我的违抗带给社会更大的幸福。

然而如果这就是边沁的理论,那么稍加思索就知道它是违法者的许可证。因为毕竟我的幸福是社会总体幸福的组成部分。所以,如果违反一部法律——比如从一家大型书店偷一本书——会增加我的幸福,而且我能确保没人会发现或遭受任何明显的损失或伤害,那么看起来功利主义不仅会允许我实施偷窃,还会要求我这么做。更宽泛地说就是,这种功利主义理论往往会准许犯法的勾当。

这会是功利主义者想要的结果吗?似乎不可能,而且事实上答案明摆在那里。想想看,如果每当我们认为违反法律会带来总体幸福的增加,我们就都这么做的话,那将会出现什么结局呢。如果那样的话,你就会随时拿走我财产中的任何一件,只要你觉得这么做你能增加的幸福多于我会减少的幸福。如果别人每当功利主义的盘算有利于他们的时候就会带走你所生产的东西,那财产将会极其不安全,或许是如此的不稳定,以至于最后没有人会去生产任何东西。这种不安全将导致巨大的总体不幸福,有点像是自然状态下的不安全。荒诞的是,当我们每个人同时设法增加总体的幸福时,我们却最终导致了总体的不幸。这是第一章里论及的囚徒困境的又一个例证:个体上增加幸福的行为变成集体行动后恰恰减少了幸福。

因此,功利主义者会认为,我们需要这样一套法律,即使在特殊场合下违反其中某条法律——如果它获得了准许一一会带来幸福的增加,这套法律也将受到尊重。这可以被称做间接的功利主义(indirect)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都直接地从功利主义方面去思考,事情会变得很糟。因此我们需要遵循非功利主义的思考方式——遵守法律——以使幸福最大化。

拿一个人寻求幸福的行为作类比,将有助于阐明这一论点。每个地方的好逸恶劳者(lotus-eater)一次又一次地发现,如果你个人抱着追求幸福的单一目的出发,并去做你能做的任何事去追求幸福,那么相比于成功你倒更有可能会失败。但如果你以别的什么东西为目标一形成并追求一种志向,培养一项爱好,交往一些好友你很可能发现快乐是一种副产品或间接结果。因此,人们声称,直接寻求幸福的行为,无论是个体性的还是社会性的,都可能是自招其败。我们所能做的最好的应对就是为我们自己设定其他的目标,或者遵照其他的规则,希望或期望幸福会伴随而至。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家应当提议创立一套每个人至少在正常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体系。因此,对于个人而言不用从社会幸福的角度去考虑遵守法律的效果。

这可能是边沁本人的真实看法:“作为(人民的)整体,只有在符合他们的利益时,服从才是他们的责任”(《政府片论》,56页)这段话扩展一下就得岀了下面几个观点:

◆法律应当被通过,当且仅当它们对人类的幸福比任何与之相比的法律(或法律的不存在)能够贡献更大。

◆法律应当缘于它们是法律而被遵守(也会缘于违抗招致惩罚而被遵守),而且只有为了避免灾难才能被违抗。

◆法律若不能发挥恰当的功利主义功能,就应当被废除和更替。

对于政治义务的功利主义解释,现在看来就清楚了。作为一套法律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国家的存在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对人类的幸福比任何与之相比的可行安排贡献更大。如果我们根据国直译为“食莲者,食忘忧果者,食落拓枣者”,原指希腊神话中奥德修斯在利比亚海岸遇到的一个部落的成员。他们经常食用这种果实,据说吃过的人就会忘记忧愁,乐而忘返,希望永远留在那里。后借指“贪图安逸的人’。

家与自然状态的根本差异来思考,并且承认本书第一章里的那些论点——尤其是霍布斯的论点,那么似乎可以说,功利主义对国家的辩护看起来很有道理。就对总体幸福的贡献而言,国家似乎远远胜过自然状态。因此,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对国家的辩护是完备的。

然而,尽管辩护成功了,似乎却很少有政治哲学家信服功利主义者对国家的辩护。许多政治哲学家承认这种论证很能自圆其52说,但批评其假设或前提。这一论证本身十分简单。本质上,它只有三个前提:

从道德上看最好的社会是幸福达到最大化的社会。国家比自然状态更能增进幸福。国家和自然状态是我们仅有的两种选择。因此:我们有一种创立并拥护国家的道德义务。

第一章里我们知道,不同派别的无政府主义者会质疑前提2和前提3,但岀于本论证的目的,我们姑且假定这些前提都是正确的。如果前提正确,那么结论也必然正确,从形式上看这一论证似乎也是符合逻辑的。因此,论证中唯一薄弱的部分就是第一个前提:功利的基本原则。

而问题就出在这里。很少有哲学家准备接受功利主义的推理,因为他们认为它会得出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结果。尤其是,经常有人声称,功利主义的道德允许、甚或需要严重的不公正。例如,一个臭名昭著的难题就是’替罪羊”非难(scapegoatobjection):功利主义会允许在追求总体幸福的过程中出现极大的不公正。

替罪羊非难是这样的。假设有人犯了某宗骇人听闻的罪案——或许是一件数人遇害、多人受伤的恐怖分子爆炸案。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顶着巨大的压力要找到案犯。公众一般来说会要求复仇,并要求确保类似事件不会再次发生。如果罪犯们被绳之以法总体幸福当然会得到实现。然而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们注意到,如果被公众认定有罪的那些人被逮捕并判刑,那么总体幸福也会增加。只要他们是可能的嫌疑犯——口音相同,长得也很像,等等——那么至少复仇的需求会得到满足,而我们晚上也都会睡得更安稳(即使我们这么做只是缘于我们错误的信念)。当然无辜者53会蒙冤。但这么说也是有道理的,即全体大众幸福的增加(或不幸的减少)在重要性上会胜过无辜者的冤屈,故而按照功利主义的说法这种冤屈就得到了抵偿。因此人们说,功利主义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惩罚无辜者在道德上可以是正确的。同样类型的其他例子——比如关于功利主义为奴隶制的辩护——很容易就能被罗列出来。

这个观点并不是说惩罚无辜者更好;按照功利主义的盘算,抓住并惩罚罪犯当然会更好。但当我们把这一切都考虑进来时,一些误判可以从功利主义方面加以辩护看起来就非常可能了。许多哲理的讨论都立足于假想的例子,然而在英国这个问题连同爱尔兰共和军实施的那起酒馆爆炸案引起了公众的注意。“伯明翰六人帮”被判犯有谋杀罪,但他们辩称是被警方屈打成招的。他们试图为监禁中遭受的伤害对警方提起民事诉讼。丹宁爵士(LordDenning)1980年在其上诉法庭的判决中,谈及了针对警方的民事诉讼是否应当允许受理的问题。下面就是他所说的:

如果这六个人败诉,那将意味着许多人要无谓地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如果这六个人胜诉,那将意味着警方犯了伪证罪,意味着他们犯了使用暴力和威胁的罪过,意味着疑犯的招供是被迫的并被错误地当做证据,还意味着对疑犯的判罪是错误的。那也许意味着内务大臣要么将不得不建议赦免那六个人,要么将不得不把此案提交给上诉法庭。这是一个如此骇人的后果,以至于国内每个有理智的人都会说:这类案子应当就此打住才对。(转引自克里斯-穆林,《误判》,216页)

丹宁后来承认,“事后回想起来,我当时的解释应当受到批评但关键在于,功利主义的批评者们会因此说,他的解释称得上是一次功利主义推理的完美应用。让无辜者待在监狱里比承认警方有时用恐怖手段逼人们虚假招供或许更好。那么,几乎不用说,功利主义推理还有如此多比这更糟的缺陷。

但如果辩护起来似乎可以说,功利主义者通过采用先前概述过的“间接功利主义”策略能够避免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知道,54在我们生活的这种社会里,人们会被冤枉而成为替罪羊,即使清白无罪也会被监禁,那么这将导致如此的不安全状态,以至于会给人类的幸福施加一种非常沮丧的影响。毕竟,我怎么知道我不会是下一个功利主义的替罪羊呢?因此功利主义者必须授予人们如果无罪就不受罚的权利。所以常有人声称,通过这种更为微妙的功利主义方式,替罪羊非难及其他类似问题能够避免。而一个功利主义者在考虑伯明翰六人帮案件时确实很可能会说一一正好与丹宁最初的解释相反——释放那六个人利大于弊。英国司法制度的信誉可能会受损,然而由于此案及其公众效应,为了长远的利益和众人的安全考虑,更好的录供程序会被采纳。

间接功利主义论证的成功对于替功利主义辩护似乎很关键。如果功利主义理论能够提供一套关于个体权利的理论——例如不受冤屈的权利——那么许多针对它的权威非难就将不复存在。关于功利主义会如何完成这项任务,我们已经知道了一个梗概,但还有许多进一步提岀非难的方式。例如,可以这样说,只有当公众了解正在发生什么事时,替罪羊手段才会导致总体不安全的结果。但如果公众永远不知道真相,那他们也就没什么可担忧的(更确切地说,他们仍会担忧点什么,但由于他们不知道担忧的是什么,事实上他们也就不会担忧,故而就不会给功利主义的平衡技巧增加任何额外的消极因素)。因此,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如果替罪羊手段用得非常有效而隐秘,那么它就被证明是正当的。这当然是一个惹人非议的观点。

一种更深入的非难是说,即使功利主义的盘算如功利主义者所希望的那样解决问题,那正确的结果也是基于错误的动机而获得的。或许秘密冤枉人的策略实际上并不会使幸福最大化。然而功利主义的反对者们认为这是不相关的:谁也不应当被冤枉,无论对总体幸福有什么好处。不管后果是什么,伯明翰六人帮应当被释放。此外,如果功利主义者们只从事使幸福最大化的活动,那为什么他们还要花这么多精力试图去构建一种关于权利的功利主义理论呢?这似乎显露出他们对自己的理论缺乏信心。

基于当前讨论的目的,我们将作出如下假设——一个后面可能会被推翻的假设——功利主义理论最终不能从这样的批评中脱身。关于这个问题我现在不想再多说,因为第四章里我会再详细地探讨它,那时我将考虑密尔的《论自由》一书,这本书常被看做是提岀了一种关于权利的功利主义理论。现在想说的只是,尽管间接功利主义对国家正当性的证明看起来很有力,但功利主义本身极不可信,即使是它的间接形态也不例外。因此,对于为国家辩护的这种进路我们有理由感到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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