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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蒂芬·格罗斯比 |​ 什么是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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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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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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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是由出身情况决定的、居住在一个领地内的共同体。一个人生来就属于一个民族。民族是历史上不断变迁、在一个领地内生活并具有一定文化特征的共同体。正因为生来就属于一个民族这一生物事实极被看重,民族是人类几种亲属关系的一种。它不同于其他亲属关系形式,比如家庭,因为其核心是领地。它也不同于其他拥有领地的社会,比如部落、城邦或各种“族群”,因为它不仅占有更大范围的领地,而且有相对统一的文化为民族提供稳定性,使其长时间持续存在。

民族的这一定义,有一些复杂情况需要仔细考虑。

时间、记忆和领地

民族的出现,是多种历史进程的产物。因此,把它当成工程师设计的一件产品,试图确定某个特定民族产生的确切时间,是毫无意义的举动。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缘由。任何民族都有其历史前身,或是部落,或是城邦,抑或是王国。这些早期的历史社会,是构成民族的重要部分。比如,英格兰民族就是从撒克逊人、盎格鲁人和诺曼人的早期历史社会中演化而来的。然而,这些历史前身并非只是简简单单的事实而已。因为对民族存在起关键作用的,是每个民族成员共同拥有的、对自己民族以及民族前身的记忆。

举例来说,如果没有对以色列人出埃及、对摩西和他的铜蛇的记忆[该物件一直保存在耶路撒冷圣殿,直到希西家王统治时期(公元前714—前686)],没有对大卫和所罗门的统治的记忆,就不会有古以色列民族;没有对撒克逊王阿尔弗雷德(849—899)以及“圣明法典”(“good old law”)的记忆,就不会有英格兰民族。同样,对皮雅斯特(10—12世纪)及其王国的记忆,是波兰民族形成的因素;对大和王朝(4—7世纪),以及伊势神宫里太阳女神——天照——崇拜的记忆,也同样是日本民族形成的因素。

然而,这些记忆所描述的事件并不一定合乎事实。比如,古代以色列人对出埃及的描述中提到的十个灾难、日本天皇是太阳女神的后裔这一说法等,就属此类。每个民族对自己的过去都有独到的理解,而这种理解都是通过故事、神话和历史传达出来的。无论合乎史实与否,这些记忆都有助于理解各个民族互不相同的现状。正因为对过去的理解构成了现在的一部分,民族的概念才有一个时间成分,这是它的一个特征,被称为民族的“时间深度”。

图1 祭祀日本太阳女神天照的主要圣所,位于伊势

这些记忆也构成人对自我的认识。个体在家庭或不同教育机构等各种环境中发展心智的过程中,会寻求各种触手可及又动态变化着的传统模式。比如孩子学说本民族的语言,也在沿袭本民族的习俗规范过程中,懂得作为其中一员的意义。这些传统被纳入了人对自我身份理解的过程。如果一个人和另一些个体对自我的认识中包含相同的传统,这个人就会觉得自己和他们有关联,并意识到这一关系。这种关系就是“集体意识”的含义,例如都居住在同一个地方、都使用同一种语言等。“集体意识”并不是指人们像一群蚂蚁一样,是生物本能的集合,有整齐划一的思想。它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因为其中每一个人都遵循同样不断变化的传统而形成的。

当人们从事同样的传统活动,并且把自己与那些没有参与的人区分开来,就会产生一个人们自称是共有的思想体系,叫作“集体自我意识”,亦即特色鲜明的文化。一种传统的特质与其他任何传统都有着截然不同的识别特征,这些特质构成社会关系之间的界限,使我们得以把“自己”和“他们”区分开。回到我们刚才的例子,那些接受并因此而参与以色列人出埃及的传统的人们,把自己和不这样做的人区分开;信仰日本太阳女神的人们把自己和没有这种信仰的人区分开;使用一种语言的人认为他们和使用另一种语言的人不一样。民族是一种反映集体自我意识的社会关系。

这种独特的、共有的自我意识,通过民族这一社会关系中个体的日常行为反映出来,同时也受到这些日常行为的影响,比如人穿的衣服、唱的歌、使用的语言、信仰的宗教等。这种集体自我意识,也被各种社会公共机构的建筑支撑着,例如古代以色列耶路撒冷圣殿、日本的伊势神宫、英格兰的议会大厦等,都承载着民族这一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各种传统。这些公共机构的建筑为民族提供了一个支架。因此,民族围绕着人们自称的共同思想体系产生,而这一思想体系又通过各种机构的建筑得以彰显。

然而,民族赖以形成的共有的传统不仅与一段独特的历史有关,还与这段历史发生的地域有关。个体间的关系一旦偏重于地域因素,地域便成为区分个体间不同的标准。一个地方的居民认为自己和那些对这个地方有归属感的人有渊源,地方在这里就不纯粹是一个区域,而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空间,或者叫“领地”。通常归属感都与在一个领地内出生有关。人们因而认为自己和在同一地方出生的人有着某种渊源,哪怕他们出生在自己之前。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在一定领地上形成的“民族”,而且人们通常认为这个民族由来已久。这就是“民族”这一术语的定义。民族和地域的这种关系还在一些词汇上反映出来。这些词汇既指一个地方,也指居住在那里的人们,只是词形稍有变化而已。比如England(英格兰)—English(英国人),France(法国)—French(法国人),Germany(德国)—Germans(德国人),Canada(加拿大)—Canadians(加拿大人),Kurdistan(库尔德斯坦,本意就是“库尔德人的土地”)—Kurds(库尔德人),等等。这种词形变化蕴含着如下理念,即一个民族拥有自己的土地,一方土地养育了在那里生息的民族。民族是一种既有时间深度,又有领地界限的社会关系

寻求并宣称拥有过去的历史及其发生地域的这种做法,在与一定地域相关联的历史和当下之间,建立了一种持续性。由于这种持续性,当下秩序的存在被视为理所应当,因为当下必然包含它的过去。例如,20世纪早期,很多犹太人认为,现在的以色列只能在地中海东面区域,因为那里是他们的过去——古代以色列——存在的地方。这种过去地域和当下地域间的持续性,又为个人及其在世界的位置提供了一种理解。当一个人说“我是英国人”时,言下之意常常是承认自己有各种特征,比如在英格兰的领地上出生,使他成为英国人。

然而,有助于形成自我形象的特征(和承载这些特征的传统)有很多,且千变万化。显然,并非自我的所有方面和人建立的许多社会关系都与他是民族一员有关。如果一个人是科学家,他会认为自己是国际科学家共同体的一员,与其他人一起追求物理、生物或数学真理。如果一个人信仰基督教或伊斯兰教这种世界范围的一神教,他会认为普天之下与他持同样信仰的教徒都是他的兄弟。然而,民族存在的核心,是人类依据领地组成不同社会群体的取向。民族是一种领地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现实和想象中持续存在的集体自我意识之上。

民族、亲属关系和共同体

通常还有其他一些对民族的理解,也支持着关于其持续性的观点。这大概可以理解为与永恒的,因此也是持续的宇宙秩序有关,这一秩序通常是众神的行为所致。例如,僧伽罗人相信,斯里兰卡是一个独特的佛教圣地,因为佛陀曾在该岛游历;或者美利坚合众国体现了《独立宣言》中宣称的上帝的旨意。民族的持续性还常常被理解为,其成员源自一个共同的祖先。例如,古代以色列人相信他们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日本人相信他们是第一个皇帝的后裔;罗马尼亚人相信他们是古代达西亚人的后裔;而在中国,人们相信有一个汉族。这些所谓同一血统的观点,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事实根据,但在历史上却反复出现。如何解释这些观点的长期存在?这些观点又怎样帮助我们理解什么是民族?

人们注重生存力(vitality),也就是关心生命自身的繁衍、传承、维持和保护。围绕这个重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最显著的便是家庭。然而,民族中许多单个的家庭对自己的理解仅限于此;因此,民族持续到将来,也意味着家庭持续到将来。我们从历史和人类学领域关于人类的一切中得知,人们总是不仅组成家庭,还组成规模更大的群体,家庭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父母不仅传给子女“血肉”,还传给他们文化传统——语言、习俗等等,这些文化传统同时也是更大的群体,即民族的传统。父母通常认为,这种传统对他们的生存极为宝贵。这种代代相传的、自己的文化,也许是人们趋向于把民族视为一种亲属关系的部分原因,因为传承给子孙后代的,是人自我的一部分。但是,这种趋向还有另一个原因。

如前面讨论的,在一个领地内出生,也被认为是成为民族一员的标准。这样,就有了对两种承袭的同时认可:降生在民族领地内,对民族关系的承袭;和为属于该民族成员的父母所生,对血亲关系的承袭。出身这一标准,以及由此产生的可追溯的关系,足以说明为什么民族是一种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是指被认可的、可追溯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例如,孩子与其父母有关系,乃是因为这个孩子系他们所生,由此被认可为他们的后代。更广泛的血统关系也得到承认,结果有了姑姨、叔舅、堂亲表亲之称。

这一事实并不是说这样的观点更可信,即德国人是古代条顿部落的后裔,或者日本人是天皇的后裔,或者有一个汉族存在。所有的民族都是经过长时间不同人口的融合形成的,而且所有的民族都有外来移民。尽管移民要变成一个民族的成员,通常必须经过一个“自然化”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他们必须被改变成仿佛他们就出生在那个民族的领地内一样。

出生地这一焦点,让民族以亲属关系群体的形式延续着。民族和民族主义领域的多产学者安东尼·史密斯试图在论述中捕捉亲属关系这一点,他恰如其分地把它归结为民族中的“族裔”成分。

和民族相似,人生来也属于一个族群。因为这一出身特点,族群和民族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关系。尽管如此,这两种形式的亲属关系都包含其他文化传统,如语言和宗教,这些文化传统是社会关系之间的界限。族群和民族有时很难清楚地区分开来:族群往往强调自己是一个所谓共同祖先或一群祖先的后裔,好像这个族群就是一个大家庭;而民族注重的是世世代代在同一领地内繁衍生息。重要的是认识到,亲属关系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为它是相互关联这一认知方式的结果。通常,任何民族都包含很多族群。

民族是一个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体,具体地说,是其成员之间由于出生境况相同而形成的密切相关、占据广阔领地、有时间深度的共同体。“共同体”指的是个体某种程度的自我意识,比如一个人认为自己由于出身而必然地、持续地和其他人相关联。“共同体”最明显的例子便是家庭,一个人总是和这个家庭的其他成员相互关联,尽管家庭成员之间会有矛盾。理解民族的重要一点就在于要懂得这种把一个个体与另一个个体紧密相连的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也存在于领地广阔的现代民族中。

有人认为,由于这种持久的密切关系,民族标示了无任何冲突的联合体的一种田园状态。这种对民族的浪漫理解,可见于18世纪约翰·戈特弗里德·赫尔德和19世纪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的作品中。

然而,没有一个共同体是毫无冲突的。即便在一个家庭里,也会有嫉妒和仇恨。乡村常被视为浪漫共同体的典型而极具吸引力,其中也因为有多种不同的观念而导致冲突。有朋友,有敌人,各个团体因为从事不同的经济活动、追求不同的利益而相互区分,如农民和商人,通常还有互相争斗的家族。

与这种对民族的浪漫理解不同,民族内各成员所追求的目标都不尽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1759)中精妙地捕捉到了这些相互矛盾的追求。他评论道:

有许多诚实的英国人,就个人来说,他们丢掉一个几尼比国家丢掉梅诺卡岛更让他们深感不安。但是,如果保卫这个要塞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他们宁愿上千次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愿由于自己的过失而让它落入敌人之手。

问题是如何解释私人利益和自我牺牲这两种情感的共存。

人类的行为似有许多无可比拟的目的。甚至人们对一些问题——比如“美丽”——的理解也无法用实用性来衡量。尽管如此,人们仍可以同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种伙伴关系,都出于某种利益而结成”,从而单独考虑民族的定义功能。然而,单独考虑这一定义功能本身就是一种抽象,它掩藏了民族形成中无法避免的多种不同因素,掩藏了任何一种社会关系持续存在的诸多因素,比如对主宰他人的权力的角逐。强调了这一限定条件之后,民族的特点就围绕着“我们”和“他们”在分类上的区别特征,这种特征来自对出身情况赋予的意义,是由于降生在民族的领地上而形成的关系。因此,那个“我们”便为民族添加了一层亲属关系,意味着生命在一片共同的土地上繁衍生息,而且这种地域观念代代相传。

爱国主义

对生存力的极力关注,表现在设定各种各样的限制和界限,以区分相应的、表明各种不同生存力的社会关系。人们在自己和别人的孩子之间划分界限,人通常不像爱自己的孩子那样爱别人的孩子,也不像爱自己的民族那样爱另一个民族。人在认可和热爱所谓自己的东西方面的局限性,是人对自我生存极力专注的结果,这其中既有生物的,也有文化的成分。人用“爱国主义”这个词来标示对自己民族的爱。

“爱”这个词被广泛用来指人对民族的依恋,其实并不完全达意,因为我们也用同一个词描述对情人、孩子、朋友和神的依恋。事实上,有些人还真诚地爱着全人类。这个词的广泛应用,表明在这些形式的爱中,个人都为他者放下——或“超越”了——自己的私人利益。但是,正确理解这种种依恋的特点,不仅应该考虑其共有的、超越自我的行为,还必须考虑这些依恋的不同对象。因此,也许把爱国主义理解为忠于在一个领地内生存的共同体会更有意义,这样可以把一个人对情人或孩子的爱与对民族的“爱”区分开来。人对自己的民族怀有爱国之情,常常有不同的原因。因此,一个具体民族在其历史形成中包含的因素也是不同的。比如,一个人忠于自己的民族,可能是因为它的律法、习俗或宗教。对应于这些不同因素,通常有关于民族的许多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观点。然而,一个无法逃避的事实是,个体常常偏爱自己的民族同伴。

这种偏爱,不必表现为憎恨那些非本民族成员的人,或者对他们持有偏见。爱国主义不必否定民族成员不断变化、各不相同的追求,也不必拒绝接受民族成员关于民族的不同理念。这常常是民族主义的表现。从爱国主义包含的人对国家兴旺的责任感来考虑,它其实为解决民族各个成员间的分歧,提供了一个基础。其中包括合理协商,找出折中意见。它也出于对促进国家兴旺的关心,解决成员间在民族应如何发展方面的分歧。通过折中的方法解决这些分歧的过程,就是政治。关心民族的兴旺,包括愿意协商和解,是民族成员间文明相处的关键,也使政治成为可能。

当人把世界分成两个互不相容、不断争战的阵营,将自己本民族和所有其他民族对立,把后者视为自己不共戴天的敌人,就产生了与爱国主义截然不同的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拒绝接受文明方式及其对分歧的包容,试图消除一切不同的观念和兴趣,以维护关于民族历史及现状的一家之言。例如,法国民族主义包含的理念也许是,要成为法兰西民族的良民,一个人必须憎恨英格兰和日耳曼的所有事物;不这么做的人,都非“真正的”法国人。

民族主义丝毫不懂得折中;它试图扫除总是在生活中实际存在的许多复杂情况。作为一种系统的、不妥协也不现实的世界观,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出现较晚。例如德国哲学家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所著《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1808),以及后来一些作家如德国历史学家海因里希·冯·特赖奇克(1834—1896)和法国记者夏尔·莫拉斯(1868—1952)的作品。或许在更早时期的作品中已经可见这种意识形态的潜伏。例如,罗马老伽图(公元前234—前149)曾记录过对所有希腊事物的憎恨。

民族的形成

民族占据相对广阔的领地,表明它在寻找和建立一个媒介。它一边是岌岌可危的、孤立的部落或城邦,可能被更大的社会群体征服;另一边是显然无可逃避的、官僚暴政体系之下的帝国统治。民族共同体占据一定的领地,拥有共同的文化和对这种文化的尊崇,为夹缝中的民族自治创造了条件。欧内斯特·勒南在《什么是民族》这篇论文中写道:民族的存在,意味着以前各类人口因为很多共性长期聚居在一起,也意味着在一片领地上生活的人们因为有共同的习俗和法律而紧密相连。

民族因而具有两面性。如法国社会学家多米尼克·施纳佩尔所述:一方面,民族渴望自己的领地持久存在,注重领地内由出身情况决定的社会关系;这筑就了民族是一定领地范围内的亲属关系这一特征。我们可以把两面性中的这一面归结为,民族是对一个有限制性的传统的接纳,这种传统把一个民族和另一个民族区分开来。另一方面,民族的形成,也指原先不同的地区合并为同一民族的领地,以及各地区相应的人口合并成一个民族。这种合并由多种因素引起,例如历史流传下来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对民族自身的理解,有关土地的法律,统一的宗教,通常统一的语言,以及让这个民族长期持续下去的、各种机构组成的权威中心(如伦敦是英格兰的中心,它有国会这一机构)。两面性中的这一面,代表人类行为的一种大幅度的创新趋势,即用当地法律、共同的文化和对领土范围内民族的忠诚——爱国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当地以往的习俗。民族代表传统和创新之间一种艰难的平衡。

民族领地往往覆盖多个不同地区。范围较小的乡村、城市和地区持续存在,被其居民视为民族的一部分。因此,统一的民族文化只是相对的;它很少统一到让乡村、城市和地区居民不再认为自己是自己家乡的人。然而,在爱国主义热情膨胀时期,如战争期间,乡村、城市和地区的居民的民族之情就会成为主导。但这种情况也只是时断时续的。由于民族呈现的只是相对的文化统一,常常很难把它和其他领地上的社会群体划分清楚。人们总想避免这个困难,因而按照文化统一的程度,形成各种标准,把一种形式的领地关系和另一种区分开来。

举例来说,概念上似乎有些含糊不清的“族群”(ethnic groups),并不具备权力中心或各种机构来维持其统一的文化,应该把他们和文化上相对统一的民族区别开来。比如古代远东地区的阿拉姆人,或早期中世纪汪达尔人、阿瓦尔人和皮克特人,甚至文化上更具连贯性的社会,如古代希伦人或苏美尔人。尽管这些划分不无益处,但应避免对此过分强调。因为历史上民族形成的过程从来都是复杂的,这就使此类划分在任何具体情况下都较为困难。例如,大不列颠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人们该怎样定义它呢?库尔德斯坦、克什米尔或魁北克应该叫作地区、族群、“民族前身”,还是民族?

这些问题反映的复杂性,表明我们研究的是对自我理解的曲折过程,亦即在总是较为复杂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共同的自我认知,即集体自我意识。

再说回来,我们使用的“民族”一词,表明一个相对统一的地域文化长时间持续存在。因此,让这种文化持续存在的一些因素是可以确定的。民族需要相对广阔的、有疆界的领土,或代表这一领土的形象,这通常包括自封的名字、权力中心(含有各种机构)和通常建立在共同语言、宗教和法律之上的相对统一的文化。但是,史实表明,这些特征中每一点都不是绝对的、完全的。相反,它们反映的是利益、现实和机构发展变化的过程,而这所有的过程都充满了不确定和矛盾因素。

民族、国家和帝国

人承认自己是民族一员,只是对自己身份的多种表述之一。形象地说,这只是多层自我意识中的一层。这层意识承认自己和领地内其他人的亲属关系,但不一定说明他与其所属的国家政体有相同的政治和法律立场。

国家可粗略地定义为一种体系,它通过各种机构对领地行使主权,利用法律将领地内的个体联系起来,成为该国家的成员。

国家决定的法律和政治关系,和领地内有亲属关系和统一文化的民族共同体不同。例如,奥匈帝国和苏联就包括很多民族。而且,民族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就已存在,如19世纪的波兰和今天的库尔德斯坦。

图2 库尔德斯坦,因境内主要是库尔德人而命名,但也覆盖了伊朗、伊拉克和土耳其部分疆土

区别民族和国家的必要,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群体关系之间没有复杂的联系。一方面,民族长期以来通过国家行使并扩大主权而得到稳固。例如,12至16世纪期间法兰西民族的扩张,从卡佩王朝统治下的法兰西岛,到今天法国领土覆盖的西到大西洋、南到比利牛斯山的范围;北边和东边的疆界,长年以来由于爆发战争而变化不定,这常常是民族和国家形成的重要因素。

图3 法国的地区

就法兰西民族而言,巩固民族稳定并不遮掩各种各样、有时很显著的各地区本土观念。事实上,历史上鲜有一个民族只由一个国家管辖,或一个国家只管辖一个民族的情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被清晰划分为不同地区,这些地区有时看上去是“民族前身”,如加拿大魁北克或西班牙巴斯克地区。

尽管如此,国家依然行使主权,并在辖区内制定和实施法律,从而把各地区纳入其法律约束范围。而且,其有效统治还靠在国家权力范围内规范交流媒介,即语言和文字得以实现。例如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多样,“中华民族”之所以形成,就是因为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之际,在丞相李斯的主导下,规范了汉字的使用。同样,大约在公元405年,亚美尼亚实现了文字统一。

图4 亚美尼亚字母表36个字母,由梅斯罗普·马什托茨在大约公元405年创立

国家统治中心也推行其他文化政策,例如信仰并在统治范围内传播特定的宗教,常对领地内的文化统一起到巨大作用。这一点在东正教身上表现明显。信仰东正教的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圣徒和教堂,如塞尔维亚东正教教堂有圣萨瓦。

然而,相对统一的领地和民族文化的稳固,并非只是国家统治中心对管辖的各类人口推行一种或一系列特殊政策的结果。相反,采纳这些政策,常常需要统治中心有意维护一直存在的传统,如语言、宗教或法律条文。统治中心选择推行的具体政策,很少是突发的、随意的选择,仿若异想天开,即便有些是对以往传统的大胆变革。例如,公元1501年,萨非王朝的伊斯玛仪忠于先前存在的什叶派伊斯兰教传统,把波斯从信奉逊尼派伊斯兰教的奥斯曼帝国划分出去。历史上每个长期稳定存在的国家,都通过对领地有效行使主权,明确维护以往的传统,并对其进行变革。换言之,尽管国家有别于民族,它也促进形成了领地内有亲密关系的共同体,即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国家。

国家和民族这两种人类关系模式互相重合的现象,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帝国,其中包括很多民族。我们当今目睹的,是欧洲联盟这个帝国的出现。

帝国的扩张受文化的限制并不明显。其疆界常常由军事原因决定。例如,中国于公元前221年始,在蒙恬将军的指挥下建造了长城;罗马帝国在不列颠境内的西北边界是哈德良长城;还有公元732年,查理·马特在都尔附近击败了王子阿卜杜·拉赫曼指挥的穆斯林军队,阻止了伊斯兰的扩张。这种不太有节制的帝国主权扩张,如果威胁到辖域内建立在领地内亲属关系之上的各民族的利益,这些民族就起来反抗,坚持自己的独特文化和政治独立。例如,朱迪亚人在公元66到72年间,后来又在公元132到135年间对罗马帝国统治的反抗,以及20世纪印度对大不列颠帝国的反抗。这种对帝国公开的政治反抗,是因为它剥夺了各民族决定自己事务的自由,比如通过争取自决权所表达出来的。然而,追求独立的民族“自身”究竟具有什么特性,却总是很难说清楚。因为这个民族“自身”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如当今在北爱尔兰、克什米尔和马其顿的情形。

独特的文化通过政治自治得到发展,让我们反向思考历史上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亦即民族试图变成国家这种情况。从民族到民族国家的变化应该怎样理解?关键是,为什么趋于发生这种变化?民族试图成立国家,是因为有必要保护和延续其成员的生命,即民族能够通过其代表和机构,在世界范围内保证自身的安全和延续。

如果民族国家(因为军事上的失败或其他原因)未能实现这个目标,它便面临着解体的危机。因为该民族的成员会停止效忠自己的民族,之后出现新的效忠对象,从而破坏民族的存在。尽管这种情况会发生,究竟民族形成国家,还是国家促成民族,其实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过程同时存在,只是不同民族具体情况不同而已。

历史上民族国家的形成,不论是从国家到民族,还是从民族到国家,都历经无数种民族情结的纠缠和民族发展的不同进程。如上所述,这些复杂情况的后果之一,就是很多民族国家都包含明显地区本土情结,甚至包含着其他民族。这再一次说明,围绕领地关系形成的民族,在文化上只是相对统一。对这个问题的探究,还需要探讨社会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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