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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未能建立有关“看不见的手”的理论

斯密作为重要的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他提出了自发秩序思想的最初版本“看不见的手”,他的自发秩序思想是建立在他对道德情操的“自然性”的认识之上的。这是很有重要的认识,它表明,自由的市场只要利用人自然的本性,就可以产生,而不需要“道德说教”和“管制”,这为后来发展自由市场(自发秩序)理论打下了基础。

但是,斯密的经济学和现代主流经济学没有发展出一套理论来支持“看不见的手”。这是因为在它们的学说中,人的行动的“目的性”被简化为“自利”,这使得秩序演化的主体,即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体被抹杀,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经验主义”。这种经验主义的方法,不仅不构成一种支持自发秩序的“理论”,相反,它包含着建构主义的基因,并最终导致一种支持“计划经济”和否定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学说在二十世纪的流行,并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因此,有必要对斯密的经济学进行反思。

使经济学具有独特性的,是它是一门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出发的功利主义科学,即在人的行动中,存在着不能用外部因素来解释,只能用他的目的性来解释的事实。如果不从人的行动的有目的性这一事实出发,而是像斯密那样,把人视为“自利人”,那么,那门先验的、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自发秩序原理)的科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经济学将成为历史的、经验性的或解释性的学科,将因不能提供普遍有效的原理性知识而失去其价值。这方面,斯密可以说是“始作俑者”,现代主流经济学家是他的继承者。所以,斯密所发展的,不是经济学的“理论”传统,而是经济学的“经验主义”传统。

斯密确实有很多精彩的洞见,他的结论,比如倡导自由市场与“看不见的手”等大部分是正确的,但这不意味着他有“好”的理论。斯密的经济学不是基于行动学方法的,西班牙经济学家德索托教授就说“斯密抛弃了前人在主观价值理论、企业家才能以及欲求解释真实市场中出现的价格等方面的贡献,而代之以劳动价值理论,后来马克思采用了这一理论,将其作为他整个社会主义剥削理论的基础”。斯密的经济分析基于均衡思想,他用均衡思想来反对重商主义,这种均衡思想预设了完美的市场已经存在,市场受无形的“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个体的理性(行动)在这一均衡力量目前无能为力,他只能在外部条件下做出自己的最优选择,而经济学家通过对现象的分析,来“解释”个体为什么做出那种选择,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经验主义”方法。

由于没有“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思维,斯密没有给出有关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或者说有关分工合作的原理。他只是用经验分析了“分工的现象”,但没有给出“分工的原理”。他假设财富在一开始就已经被神奇的分工创造了出来,然后被均衡机制“分配”到各种要素上,形成要素的价格,如地租、工资与利息等,而商品价格是各要素的价格(成本)的加总。显然,对要素价格与商品价格的这种解释都是不能成立的。要素的价格并不是以这样一种“分配”的方式产生的,而是人的行动(交换)的产物。

斯密在《国富论》中一开始就谈分工现象,把分工视为财富的来源,也对分工提高生产力的原因做了解释。但是,他没有意识到,分工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的产物,因此需要“有目的的人”意识到一个以分工合作(自发秩序)为特征的社会能够给他带来好处时,分工才能维持。也就是说,分工合作是需要“理论”捍卫的,它不是人们追求自利的自然而然的产物,但斯密显然没有给出这样的理论,他所给出的,只是“解释”,如对分工的解释,对各种要素价格的解释等等,但“解释”是经验性的,不能代替理论。

现代经济学是建立在“理性”,也就是对目的和手段的选择之上的一门科学,而斯密的理论是建立在“自然”(自利)之上的,而不是“理性”之上的。如《道德情操论》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探讨,其中“自利”就被视为这种“自然”的本性之一,也就是说,他把“自利”作为“自然”的本性拿出来,构建了他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这种“自然”的思想,假设存在着一种独立于人的行动的实体(规律),人的行动“自动”地受它支配,在这种力量的支配下,将产生“看不见的手”。在斯密的经济学中,这种规律就是市场的均衡机制(新古典经济学继承了这种均衡思想),人的理性(选择)在这种均衡力量面前是不起作用的。换句话说,它的因果机制在发挥作用时,是与人的行动无关的,人只能接受这种均衡机制所产生的结果,这一点典型地体现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理论中。

然而,这是把人类社会的规律等同于自然规律。对自然规律来说,它会自动发生作用,即它的发生与人的行动无关,但对人类社会来说,规律不能通过观察的方式获得,而应该被视为一种先验的原理(社会存在与繁荣的原理),它不是以一种与人的行动无关的方式作用于人,即它的因果关系是通过人的行动而起作用的。人的不同行动,所产生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如果个体想增进自己的利益,那么他们所选择的手段(如社会),就应该满足这种“原理”的要求。比如,要产生自由市场,个体要认识上述“原理”,遵循保护私有财产权、不限制价格的运作等等规则。他要有相关的认知,因为他的行动是由他的认知决定的。比如,他要认识到“自发秩序”是他的利益,因此他要把自发秩序作为他的一个重要目标。他获得这种认知,就需要拥有相关的知识(原理性知识)。“认知”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的产物,因为只有有目的的人,才会有认知。

但斯密理论的微观基础是“自利”(这被他视为道德情操,也就是人性的“自然”),而不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因此也就排除了人的认知。但显然,自利并不自动地会产生自由市场,因为人皆自利,但自由市场并不多见。我们看到,很多国家并没有出现“看不见的手”,而是长期被建构主义所占据,虽然在这些社会中人们也是很自利的。所以,“看不见的手”不能被视为一种“自然”现象,即基于自利的道德情操而自然产生的现象,而应该被视为一种特定的“理性”的产物,即认识上述“原理”和遵循一般性规则的产物。就此而言,门格尔和米塞斯把主观主义(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引入经济学,重构了经济学的微观基础,是对斯密的突破。

由于斯密的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自利,而不是有目的的人的行动,这使斯密的经济学成为一种“经验解释术”,而不构成一种“理论”。我们必须区分“经验解释”和“理论”,“经验解释”是历史方法,本身不是“理论”。我们有理由认为,斯密没有提供有关自发秩序的“理论”。他的经验解释是可以为“建构主义”服务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完全继承了“经验解释”的方法。英国的“经验”是成功的,但他们的“理论”是失败的,这也是整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问题。当然,这不否认他们提出的自发秩序的观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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