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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人的认知错误

传统知识人基于“善”“恶”来理解社会,也就是说,他们对社会的理解,不是建立有目的的人的行动(理性)之上的,而是建立在一种本能的和经验的道德伦理观之上的,之所以说它是“经验的”,是因为什么是善恶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解读。他们认为,建立一个理想社会的方式,是让人趋“善”和“立法”。

但是,这种认知必然导致建构主义,使自发秩序的过程遭受阻。“有利于个体幸福增进”的规则,比如道德伦理和立法,不能被视为理性建构的产物,因为人并不具备这样的理性。相反,它们更应该被视为“自发秩序”这个框架的产物,或者说,只有这个框架,才能“自发地”产生出具有这种功能的经验性规则。

但是,如何才能建立这个框架呢?我们说,需要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并在自发秩序原理的基础上认识社会。“文明”正是有关这个框架(自发秩序)如何可能的,而不是有关那些具体的经验性规则(如伦理道德、立法)如何才是最优的。假如脱离了自发秩序的原理,那么任何的经验性制度建构都是“盲目的”和任意的,会造成对自发秩序的破坏。

所以,假如一个社会想拥有文明,那么他们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才能拥有这样的框架(自发秩序),而不是如何“最优地”构建经验性规则。在对自发秩序原理无知和不遵循这一原理的情况下,这种经验性的制度构建必然是权宜的、人为的和服务特定目的的。

但是,中国传统知识人的脑子里是没有这个框架意识的。他们没有认识到应该把这个秩序框架作为目标,根据这个框架来审视经验性规则。他们想到的,不是这个一般性的秩序框架如何可能,而是如何具体性地构建经验性规则,如道德伦理应该如何(建构)、立法应该如何(建构)等等。由于没有自发秩序原理为“标准”,这种制度的建构必然是盲目的,是从他们自己认为的“好”出发的,而没有任何的逻辑基础。他们根据自己认为的“好”,选择性地使用自己的经验。当他们的经验性制度建构被施加于社会时,就阻碍了自发秩序的过程。

文明,或一个有助于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社会,是建立在“逻辑”之上的,而不是根据“经验”任意构建的。经济学的伟大价值,在于它给出了这一逻辑,是有关这个框架的理论,而任何的经验或经验性学说(如政治学和历史学)都不能取代它。假如我们想拥有这样的框架,那么我们就必须借助于这一理论。

传统知识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制度(道德伦理和规则)进行建构,把自己认为的“最优”施加于社会,这恰恰是乌托邦,因为它是没有逻辑基础和理论依据的。那些有助于个体幸福普遍增进的经验性制度,是这个自发秩序框架的产物,而不是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目的建构出来的。他们对自发秩序框架的无知和无视,使这样的秩序框架一直不能建立。经验层面的制度建构,也就是李鸿章说的“修修补补”,是不能代替这个秩序框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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