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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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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20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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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辩论原则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审判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需要进一步理解的问题:
(1)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就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
(2)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就是法院裁判的依据;
(3)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1.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处分的内容是民事和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4.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是有限制的
。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一审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
2.二审由审判员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另行组成,即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但是原来的审判员或陪审员不能成为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
4.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合议庭也按照一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另行组成;如果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则再审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方式另行组成;
5.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按照二审合议庭组成方式确定。
注意:
(1)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和法官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2)陪审员只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2.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回避的决定:
(1)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制度
1.绝对不公开审判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依两审终审制度,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可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裁定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二审终审的例外:
(1)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
(2)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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