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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里约”涉外离婚纠纷中窥视法律·协议离婚(下)|故事版


【上集回顾】
谢小雪律师向王小里和马小约夫妇解答了有关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手续(涉外离婚登记)的问题,包括申请及受理条件、颁证登记等。王小里在为其妹妹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过程中,对涉外离婚协议书产生了进一步了解的兴趣。
快跟我讲讲有关离婚协议书的事儿呀!
王小里
谢小雪
没问题!请听我一一道来。
话说,谢小雪从王小里手中接过那份他与马小约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说:“没错儿,无论是你与自己的加拿大籍妻子,还是你妹妹与她的英国籍丈夫,离婚协议书对于你们两对夫妻的顺利离婚以及离婚后的事儿都至关重要啊!”
王小里喝了一口茶,身子向前微微一倾,问:“这究竟重要在哪里呢?”
谢小雪也喝了一口茶,继续说:“你亲身经历了涉外离婚登记这事儿,你就应该清楚,没了这份《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你登记离婚的。这是众所周知的行政程序要求了,自然不在话下。
对于夫妻俩来讲,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拟写离婚协议书,就意味着对自己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处分;在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书就成了双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保障和约束。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它还是法院辨别是非和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呢!就凭这几点,你说,它是不是很重要,是不是需要慎重对待?”
在涉外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书为啥很重要?
王小里
谢小雪
在行政程序上,它是涉外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在内容实质上,它既意味着协议离婚过程中处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在离婚后保障权利和约束义务,甚至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王小里点了点头,正襟危坐起来,问:“您说得是,这确实不容小视啊!那么,离婚协议书究竟应该怎么写呢?您看看我之前写的那份合格吗?”
谢小雪将手中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摊在桌上,左手压着纸张,右手指着文字,说:“离婚协议书,在格式上与普通合同是大同小异的。你看看,你们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格式就没问题!你再看,它已经写明了你们夫妻俩自愿离婚,也约定了你们女儿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承担以及对女儿的探视,还载明了你们对财产的分割以及对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三大项内容正是离婚协议书一般必须具备的条款。”
离婚协议书写的是啥内容?
王小里
谢小雪
一般都要写三项:1、夫妻俩自愿离婚;2、对财产的分割以及对债权债务的处理;3、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以及对子女的探视。
王小里听到这里,貌似有点儿沾沾自喜,说:“嗯,我是事先听了朋友们的经验介绍,才拟出这份《离婚协议书》的,看来写得还行! 既然《离婚协议书》都写出来了,我们按照它执行不就行了吗?怎么还需要搞离婚登记之类的,太麻烦了!”
谢小雪递给他一杯茶,说:“王先生,稍安勿躁,《离婚协议书》是写出来了,但是它还未生效啊!要知道,它的生效是附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你们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不知道你是否还记得,我之前跟你说过,领到离婚证那一刻,你们才解除了婚姻关系——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王小里突然悻悻不乐,嘟囔着嘴,说:“哦,这么说,只有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我们才算离婚,这份《离婚协议书》才生效。写出来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必然能够执行……”
谢小雪点了点头,说:“嗯,确实如此。也不是打击你,只是看在你对离婚协议书那么重视和感兴趣,以及也许能够帮助你妹妹的份上,我才哆哩叭嗦地跟你讲这么多,希望你别太介意!”
王小里摆摆手,说:“不会不会,还请您继续说下去啊!”
离婚协议书一写出来就生效吗?
王小里
谢小雪
非也!只有夫妻俩离婚了,它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谢小雪莞尔一笑,说:“那好吧。别说离婚协议书生效不太容易——必须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就算它生效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了,当事人也可能耍赖不执行的。这种情况多得去了!
王小里眼睛一亮,紧跟着问了一句:“那怎么办呢?”
谢小雪侧了侧身子,撩拨了一下头发,说:“有一点你是可以放心的,那就是,对于想耍赖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呢,如果这时候找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是没用的,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对这种已领离婚证却事后反悔的情形不予受理。
那对于想让离婚协议书得到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来讲,可咋办呢?找法院!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了,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还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如果夫妻俩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但是,如果在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当事人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或包含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一般都会驳回这项诉讼请求。”
王小里一边听着一边摸起了腮帮子,深深地点着头,说:“嗯,看来离婚协议书确实挺有学问呐!听您这么一一道来,我也算是了解挺多了。”
如何解决对离婚协议书反悔的问题呢?
王小里
谢小雪
在行政上,一旦领取了离婚证,那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就没得反悔了。但是,如果在订立相关财产分割协议时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否则,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和强制执行。

谢小雪微微一笑,看着眼前这个胡子拉碴的男人,突然觉得他略显沧桑,说:“其实这只是法律知识的皮毛,而且这些我是依据中国内陆法律跟你说的。像你们夫妻俩或你妹妹夫妻俩这种涉外协议离婚,也有可能不适用中国内陆法律,或者完全适用外国法律呢。”
王小里感到有点儿惊讶,问:“噢,怎么回事?”
谢小雪继续说:“涉外协议离婚,夫妻俩是可以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了,这个选择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只能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之前听你说,你妹妹夫妻俩都不是因就医、劳务派遣或公务等情形而留在中国。那么,就你妹妹夫妻俩的协议离婚而言,如果你妹妹或妹夫离婚时在中国内陆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而且以其为生活中心,那么,这个地方就属于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他们就可以以这个理由协议选择中国内陆法律。不然的话,他们也可以以你妹妹是中国人或你妹夫是英国人为由,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英国法律。”
王小里茅塞顿开,说:“喔,涉外协议离婚,有可能因为夫妻俩协议选择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虽然我们夫妻俩在中国内陆办理离婚登记是不可能了,但是我还想了解一下,像我们这种涉外协议离婚但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的,应该如何确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呢?”
谢小雪微微点了头,说:“嗯,你提的是个好问题!你们夫妻俩已经在这个地方稳定工作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了,此地就是你们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对于像你们夫妻俩没有选择所适用法律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那就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也没有共同国籍,那就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听说涉外协议离婚中,夫妻俩可以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王小里
谢小雪
是啊!协议离婚,夫妻俩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夫妻俩没有选择,适用他们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也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那就适用他们的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也没有共同国籍,那就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王小里听到这里,一边缓缓地站起身来,一边说:“谢律师,非常感谢您今天抽空帮我解答这些法律问题!我会把这些告诉我妹妹的。我们夫妻俩离婚的事儿,我回去后也会慎重考虑,到时候我再电话联系您。就不再耽误您时间了,我先告辞了!”

谢小雪也随之站起身来,说:“不客气!希望你妹妹夫妻俩办理涉外协议离婚手续顺利!请慢走!”



【欲知后续如何,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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