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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耳朵的遭遇与困惑
检察日报

荷兰的后印象派画家梵高是位极度疯狂的艺术家,为了获得一个女人的欢心,不惜割下自己的一只耳朵作为爱的礼物予以奉献。梵高割耳的故事流传百年,也许只不过是他的一种身体自治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好好的一双耳朵被损坏一只,事情最终如一片树叶随风飘逝,不留下任何痕迹,值得深思。这是发生在一个农民工身上的事件。

沿海某大城市一公安派出所根据举报,在其辖区内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农民工黄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从派出所出来后,黄某感到自己右耳听力明显下降,遂去医院检查,诊断结论为“右耳鼓膜穿孔伴外耳道及鼓膜充血”。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右耳损伤,根据损伤形态特点及影像学资料检查所见,符合遭受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形成的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构成轻伤。”黄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强制传唤、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决定,按国家赔偿法对其身体损害给予赔偿,并要求警方在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黄某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医院的伤情证明、司法鉴定部门的伤情鉴定意见书和五位证人证言,证实其在传唤过程中被打,右耳受伤且听力下降。警方提供的抗辩证据有:办案单位受案登记表、相关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传唤经过、办案民警的工作情况及工作证等,用于证明其办案身份合法,传唤措施程序合法,黄某等人确有违法犯罪嫌疑,传唤期间民警无任何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黄某右耳受伤且听力下降是客观事实,但他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身体的损伤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警方对黄某采取的行政强制传唤措施合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问题的关键是黄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警方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其右耳伤残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更为合理?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国家赔偿的证据规则,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文件都没有对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事实行为造成损害引发的行政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作出规定,因而只能依据一般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由原告承担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该案原告虽尽了举证责任,但并不等于他提供的证据符合需要证明的事实的证明标准。

该案值得反思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并非民事诉讼那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的举证,因其身份地位、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像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样负完全的证明责任。因此,有关因果关系的举证应当适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只需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对已发生的损害事实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或一定的相关性,即可考虑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大于不真实性。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应考虑政府机关的天然强势与优势,行政相对人的天然弱势和劣势,在后者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侵犯和损害而提起诉讼时,把更多的举证责任交给被告。此外,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建立健全同步录音录像、体检等制度,给其是否规范执法预设证明条件,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被侵害。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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