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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指标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积极发挥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强化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相关行业报告参考《中国公共服务行业发展现状研究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23-2030年)》
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量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任务重的旗县(市、区)建设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为重点的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开通儿童保护热线,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作用。到2025年,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转型升级基本完成,盟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实现全覆盖,75%以上的旗县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十四五”时期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能力建设工程
1.加强设施建设
到2025年,现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转型升级基本完成,盟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平台实现全覆盖,75%以上的旗县(市、区)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2.提升服务能力
推动苏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到2025年底,苏木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50%,苏木乡镇(街道)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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