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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召南·采苹》是谈贵族女子出嫁前荐于鬼神及羞于王公之礼
诗经《召南·采苹》是谈贵族女子出嫁前荐于鬼神及羞于王公之礼

诗经《召南》的第四首《采苹》的全文如下:

『于以采苹?南涧之滨。于以采藻?于彼行潦。
于以盛之?维筐及筥。于以湘之?维锜及釜。
于以奠之?宗室牅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

按,全诗三章,每章四句,一及三句都是问句,二及四句分别即是回答。

而从此诗结构来看,第一及二章都是谈有人去摘苹草、藻草供祭祀,但看不出是谁在摘采,故今人有谓是『女奴们为其主人采办祭品以奉祭祀的诗篇』。

此诗最重要的一句诗是『谁其尸之』,按,所有古今的释此字者,多释『主』,持指主持祭祀的人,明末清初的王夫之《诗经裨疏》反对,指出,『尸之为义,不训为“主”审矣。祭之必有尸也,古道也。孙则为王父尸矣。礼文残阙,不言祭妣何尸,要必非一人而己,而为二鬼之尸,亦必非男子而为女尸。妣必有尸,季女者,未嫁之女也,于妣为女孙,王母之尸,舍孙女其谁哉。』于是主张,『于以奠之?宗室牅下。』二句『以咏事神于堂之事』,而『谁其尸之?有齐季女』二句『乃咏事尸于室之礼』。认为末四句,其实分为二事,一为在宗室的天窗之下事神,而末二句是指于宗室之祭的事祖之祭,而男子主男性祖先之祭,而未嫁女子主女姓祖先之祭(按,即指,若己嫁则为夫家之人,不能主祭于女家自己的女性祖先),而认为『礼文残阙』故古籍上未具体分列。也就是,如《毛传》所说:『古之将嫁女者,必先礼之于宗室,牲用鱼,芼之以苹、藻。』但《礼记?昏义》:『古者妇人先嫁三月,祖庙未毁,教于公宫;祖庙既毁,教于宗室。。。。教成之祭,牲用鱼,芼之以苹、藻,所以成妇顺也』,即知,《毛传》之说,又是源自《礼记?昏义》的(《仪礼?士昏礼》亦有部份雷同而不全的语句)。女子要出嫁之前,一定要祭先祖,但王夫之认为,如果只是祭女性的先祖,未嫁之女当然可以『尸』(担任主祭人),但是如果连同男性祖先,则应非此一待嫁女为『尸』。所以此诗的末四句,其实描写的是两件祭事,一为祭神,二为祭先祖。即,此诗咏女子出嫁前,既要祭先祖,也要祭神。而担任祭先祖的『尸』的,不是此一未嫁之女。如果像是郑玄的笺,当成是女子教成之礼,则担住『尸』的,就应是『保傅之姆』的职责了,即,王夫之认为于事尸于室之礼之时,『主祭者,必司教之人而非女子之自主也』。故依其说,『谁其尸之?有齐季女。』即意谓是『为什么要举行祭告祖先之礼呢?是因为有女儿要出嫁。』,『谁其尸之』不是望文生义,解释成『是谁主祭呢』,而是应依周朝制礼之本义,而解释成『为了谁而要主持这场祭告祖先的祭礼呢』。而『羞』后世释左传此处的『羞于王公』为『进献』之意,其本意当应即如王夫之所指出此诗之『事尸于室之礼』,故应不是泛泛指进献于王公,而当是释为,用于作为王公先祖的祭祀的献祭品之意。

按,此诗是诗人以自问自答,把其亲眼所见贵族女子出嫁前,应先采苹及采藻以从事两场祭事,一为祭神,一为祭先祖,而这两场祭礼的举行,是为了准备要出嫁的贵族好女子而举辨的(按:『齐』,指好或材之意)。这位诗人,应是贵族家的家人,而采苹及藻,分装在『筐筥锜釜之器』,也应不是此一出嫁贵族女子一人所可以亲为,应有下人之助,至于有没有亲自也动手摘呢,自此诗实也没有描述。

按,《左传·隐公三年》所说:『苟有明信,涧溪沼沚之毛,苹蘩蕰藻之菜,筐筥锜釜之器,潢污行潦之水,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可知此诗里的『苹藻之菜,筐筥锜釜之器』,是可用来『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的用途,则王夫之说的另有祭神之礼,于《左传·隐公三年》所说,知王夫之所指的『于以奠之?宗室牅下。』二句『以咏事神于堂之事』,不正是《左传·隐公三年》的『荐于鬼神』之礼吗;而其所指的『谁其尸之?有齐季女』二句『乃咏事尸于室之礼』,不就是《左传·隐公三年》的『羞于王公』之礼吗。故王夫之释此诗的说法当不误,可以匡正自古以来所有的其他人的注释文了。(刘有恒,取材自《天禄阁曲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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