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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实务--利用建立新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
发布时间:2008-2-14  访问人数:16
在企业的税务筹划过程中,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实现企业的合法合理避税。这里我们介绍一种巧妙利用新建立第三方企业,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合法合理避税,使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增加企业的税后收入的税务筹划方法——建立新企业。设立新企业一般有下面两种方法,一、在税率相同的国家和地区或在同一地区建立新企业。二、在税率不相同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新企业。下面,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企业怎样利用建立第三方企业来合理合法避税。
在税率相同的国家和地区或在同一地区建立新企业为了鼓励一些企业充分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在国家的税收法规中,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立新企业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利用税法中对新建企业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在税率相同的地区或同一地区建立新企业,使企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案例一]位于市区的宏大股份有限公司有闲置土地一块(原购置成本400万元),现欲出让。经过考察,伟强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而愿意购入,已与宏大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谈判阶段,宏大股份有限公司有下面两个方案可供考虑。(宏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宏大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将土地以l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伟强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二:宏大股份有限公司与伟强股份有限公司合办一新股份有限公司,宏大股份有限公司以土地出资,土地作价1200万元,伟强股份有限公司投入现金1200万元,双方股份各占50%,新企业不进行经营活动,过一段时间(在一年以内)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解散,清算后,伟强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土地,宏大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200万元现金。
计算分析:方案一:应交营业税=(1200-400)×5%=40(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
应交所得税=(1200-400-40-4)×25%=189(万元)
企业出卖土地所得纯收入=1200-400-40-4-189=567(万元)
方案二:根据税法规定,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新企业在设立不到一年的时期内且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即宣告清算,没有产生利润进而也就不可能进行利润分配,则宏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投资没有取得投资所得,宏大股份有限公司不缴纳所得税。
宏大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土地而获得的纯收入=1200-400=800(万元)
宏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应选择方案二,但此方案中要设立新公司,新公司在存续期间需要花费一些费用,这些费用要在宏大股份有限公司和伟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分摊,这样伟强股份有限公司的花费比方案一大一些,宏大股份有限公司要考虑这一方面的实际情况,要对伟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一些补偿,以示交易公平。只有这样,伟强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能接受利用第二方案的方式购入宏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
在税率不相同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新企业有时候为了引导国家产业的布局,为了有利于国家产业的均衡发展,为了鼓励外资对国内的投资,一些国家会制定一些与其它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税法政策,特别是在税率上的优惠,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的税率也会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历史条件的原因,不同的国家之间的税法会有所不同,税率也会有所不同。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法和税率的不同,在税率低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新企业,利用新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以充分利用该国家和地区的税率低的有利条件,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收益。
[案例二]某企业集团分别在两个国家设立宏强、鸿达两个子公司,鸿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国家适用所得税率35%,宏强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国家适用所得税率20%.其中鸿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计算机配件,宏强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鸿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计算机配件组装成计算机,然后销售。宏强股份有限公司与鸿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通过市场价格核算,鸿达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计算机配件为4000元/台,成本为3000元/台。
宏强股份有限公司组装后每台销售价格为5000元,每年宏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计算机l0万台,宏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计算机全部由鸿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计算机配件组装而成。
方案一:鸿达股份有限公司给宏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计算机配件,宏强股份有限公司组装后直接销售。
方案二:企业集团在所得税税率比较低的第三国建立子公司新月股份有限公司,新月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计算机配件,其所得税税率为15%.由鸿达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台配件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新月股份有限公司,新月股份有限公司再以每台价格4800元把计算机配件销售给宏强股份有限公司,宏强股份有限公司对计算机配件组装后,再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计算分析:方案一:鸿达股份有限公司应纳所得税=(4000-3000)×10×35%=3500(万元)
宏强股份有限公司应纳所得税=(5000-4000)×10×20%=2000(万元)
鸿达股份有限公司纯收入=(4000-3000)×10-3500=6500(万元)
宏强股份有限公司纯收入=(5000-4000)×10-2000=8000(万元)
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3500+2000=5500(万元)
企业集团纯收入=6500+8000=14500(万元)
方案二:鸿达股份有限公司应纳所得税=(3200-3000)×10×35%=700(万元)
新月股份有限公司应纳所得税=(4800-3200)×10×15%=2400(万元)
宏强股份有限公司应纳所得税=(5000-4800)×10×20%=400(万元)
鸿达股份有限公司纯收入=(3200-3000)×10-700=1300(万元)
新月股份有限公司纯收入=(4800-3200)×10-2400=13600(万元)
宏强股份有限公司纯收入=(5000-4800)×10-400=2000(万元)
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700+2400+400=3500 (万元)
企业集团纯收入=1300+13600+200=16900(万元)
企业集团纯收入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16900-14500=2400(万元)
通过上面的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企业集团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因为方案二的企业集团公司的纯收入要比方案一多2400万元。
[案例三]昌盛股份有限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汽车主要销往A国,A国对汽车征收的关税税率为l00%,消费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20%,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向A国销售汽车800台,每台汽车整车的完税价格6万元,公司有下面两个方案:
方案一:昌盛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A国出口汽车。
方案二:经考察A国的汽车的零配件关税为20%,进口环节汽车配件不纳消费税,由此股份有限公司准备在A国设立一个汽车组装厂,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车零配件组装汽车并销售,汽车零配件的完税价格为每台47/元。
计算分析:方案一:应纳关税=800×6×100%=4800(万元)
应纳消费税=(800×6+4800)÷(1-8%)×8%=834.78(万元)
应纳增值税=(800×6+4800)÷(1-8%)×20%=2086.96(万元)
昌盛股份有限公司应纳税额=4800+834.78+2086.96=7721.74(万元)
方案二:应纳关税=800×4×100%=3200(万元)
应纳增值税=(800×4+3200)×20%=1280(万元)
昌盛股份有限公司应纳税额=3200+1280=4480 (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税金=7721.74-4480=3241.74(万元)
昌盛股份有限公司在A国的汽车组装厂销售汽车整车时还要缴纳消费税和相应的增值税,即方案二少缴纳的消费税和相应的增值税只是缓期缴纳,但是,本案例中少交的关税就达到1600万元,而企业缓交的消费税和相应的增值税有1600多万,可以说是企业因此获得了1600多万的无息贷款,它的价值也不小。所以说方案二的收益大于方案一的收益。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可以巧妙地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不同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利用同一国家或地区对新建企业在税法上的优惠政策,在不同的地区建立新企业,以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筹集资金,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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