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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用菌协会章程

中国 食 用 菌 协 会 章 程
20051118日通过)


发布时间:2009319 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食用菌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 缩写CEF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中国食用菌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是由食用菌(含药用菌)及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跨地区、跨部门、多种经济成份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全行业的整体利益。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沟通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食用菌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其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的合理要求,协助政府食用菌主管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相关法规、条例、办法、政策、规划,以及食用菌有关商品标准、市场准入标准、职业准入标准、行业体系建设标准等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开展全行业基础情况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掌握国内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四)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五)大力发展食用菌信息产业,广泛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提供信息,交流情报,进行预测,指导行业的经营和生产。
(六)开展食用菌品种资源、基质资源的考察,加强对野生品种资源和栽培配料材料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大力推进食用菌产品深加工。在分析市场,分析消费方式的基础上,注重提高产品档次,鼓励、推动各行业充分利用食用菌资源,开发、应用到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并对优质产品在全社会以中国食用菌协会的名义进行贴标推荐。
(八)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着重做好《菌类园艺工》职业培训工作,逐步推进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九)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栽培工艺流程及产品加工规范化的技术规范。建立现有优势菌种种质信息库,建立菌种生产与管理改革试点,开展菌种的科研攻关。制止菌种混乱、栽培粗放、产品滥制等现象。
(十)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评工作,开展产品质量、包装、装璜、卫生、价格等检查评比活动。要做好菌需品推荐工作,把成熟、优秀的菌需品推荐给会员,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去。
(十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间食用菌科学技术交流培训和考察,促进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积极促进亚太地区食用菌业的联合,扩大国际影响,努力发挥国际蘑菇学会副主席国的作用。
(十二)编辑出版会刊《全国食用菌信息》、联办《中国食用菌》、《食用菌市场》杂志。
(十三)发掘、收集我国食用菌历史文化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资料,宣传普及食用菌食用价值、食用方法和科学知识,拓宽市场,引导消费,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依法成立的食(药)用菌及与食(药)用菌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经申请并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对长期关心与支持食用菌行业并为之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可被聘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从事食用菌行业的有效证件(团体会员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简介;个人会员提供工作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三)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要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本协会监督检查。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供销总社审定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在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推荐行业优质产品、优秀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在食用菌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原则上不超过70岁(经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驻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供销总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再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供销总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职权。副会长(驻会)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驻会)做好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机构设置:
分支机构:药用真菌委员会;
内设机构:秘书处下设:(一)办公室(财务部);(二)会议会展培训部(三)国际联络部;(四)会员部;(五)技术信息市场部。
专家委员会
协会内设机构可视协会工作实际情况增减。
协会按大的菇类或科研、生产、流通等不同环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工作机构,统一冠名为:中国食用菌协会ⅩⅩⅩ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在协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上级拨款或其他政府部门资助;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规定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对国家拨款及捐赠、资助款,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供销总社及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含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供销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供销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5819日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讯形式)建议修改,并提交2005111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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