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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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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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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7月04日 08:54:54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点击次数:1424次
一、《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的背景     即将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制定的部门规章,该办法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办法》有哪些新内容
相比1997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新内容:
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依申请登记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询问等方面的规定。
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登记簿主要记载有关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是否有司法限制和抵押状况,只要是利害关系人提供合法有效证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后就可以查阅。
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同时规定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三、《办法》实施可有效防止“一女二嫁”
在我国现行房屋销售制度中,大部分房屋买卖从期房开始,一些不良房产商为牟取更大利益而导演的“一房两售”甚至“一房多售”事件,在房地产市场上时有发生,但由于购房者无法登记期房的产权,纠纷发生后,购房者处于弱势地位,常常成为最大的受害方。
新《办法》首次推出“预告登记”,从而使购房者从交定金之日就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确保购期房者权益得到“全程保障”。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处分登记。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而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就可以在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预告登记对于购买期房或者二手房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的权益也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保障。购买期房消费者,在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的过渡阶段,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确认,将从根本上解决“一房多售”等问题,防止开发商重复售房或者进行抵押行为,从而使期房购买者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四、共有房屋,应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对于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只注明丈夫或者妻子的姓名,容易引起产权纠纷。这样案例在我市屡见不鲜。7月1日起,对夫妻共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将同时注明夫妻二人姓名,且标明“共有”字样。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登记机关无需考虑隐性共有人问题。这样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五、买房前最好查询房屋登记状况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情形。按照规定,涉及上述房屋都是无法过户的,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要养成去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一方面查清这个房子是不是属于交易对象的,另一方面查清是不是有一些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条件。如被查封设定抵押,或已设立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从而确保交易安全。我市登记簿查询收费10元,需出具证明的,私房收费60元,单位房产证收费300元。
六、登记公共设施,可明确所有权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该规定将登记延伸到小区,明确哪些设施用房是属于开发商,哪些属于全体业主的。彻底解决了“百姓关心”产权这一热点问题。对建筑物公共所有权进行登记,可极大减少开发商和业主对此的争议。
七、登记客体范围扩大
《办法》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建制镇居民强烈要求通过登记保护合法建造房屋的权利的呼声,也为乡镇村企业发挥物的效用,抵押融资创造了条件。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经过多年探索开展地比较好。
目前,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确保2008年7月1日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宿州市房屋登记规范》,对房屋登记的操作规程作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按照“依法登记,登记为民”的宗旨,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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