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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效力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效力简单的介绍如下: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但是在订立时,要注意预防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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