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继行政复议受理之后,会进行
行政复议的审理,关于行政复议的审理的相关概述如下所示:
1.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仅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且进行适当性审查。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撤回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理中会出现行政复议的撤回、执行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应该按照行政复议规定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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