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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地方政府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回顾:基于对若干省年报数据的统计
2009年4月30日评论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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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省公布的信息公开年报数据范围不一,统计标准各异,但是通过设定某些共性的指标,依然可以汇总和分析采用这些指标的数据。这里试挑选公布数据涵盖了全省各级机关的年报,对它们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进行统计,希望能借这些“样品”,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地方政府对待公民获取政府信息请求的大体情形。基于分类的细化程度和可获取的数据量,以下的统计范围分别涉及11各省、9个省和6各省。
1. 收到申请后公开与不公开信息的总体比例
西藏、北京、天津、上海、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四川、贵州的年报提供了省内各级机关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决定公开、部分公开和不公开相关信息的统计数据。合计如下:
 
11省共答复申请 同意公开 部分同意公开 不予公开
94303(条) 75854 9571 8879
80.44% 10.15% 9.42%
2. 认为被申请信息属于被豁免公开信息的比例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福建、江西、山东、四川、贵州的年报就行政机关认为被申请公开信息依《条例》规定可免于公开的信息的情形提供了统计数据。合计如下:
 
9省共答复申请 同意公开 部分同意公开 豁免公开 其他理由不公开
94027(条) 75584 9571 1839 7034
80.39% 10.18% 1.96% 7.48%
其中,豁免公开的情形占所有不公开信息情形的20.73%。
3. 决定不公开被申请信息的各种理由的比例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四川、贵州的年报对不公开被申请信息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分类,大致包括五种情形——豁免公开、被申请信息不存在、非本机关所掌握信息、申请内容不明、不予受理——和未明示内容的“其他原因不公开”。处理的总体情况合计如下:
 
6省共答复申请 同意公开 部分同意公开 豁免公开 其他原因不公开 信息不存在 非本机关掌握 申请内容不明确 不予受理或不属规定范围
70322(条) 55835 7729 1258 45 2512 1554 856 529
79.40% 10.99% 1.79% 0.06% 3.57% 2.21% 1.22% 0.75%
其中,不公开信息所依据的各种理由的比例合计如下:
 
豁免公开 其他原因不公开 信息不存在 非本机关掌握 申请内容不明确 不予受理或不属规定范围
 
18.63% 0.67% 37.19% 23.01% 12.67% 7.83%
值得指出的是,基于《条例》的豁免公开条款所作的不公开决定只占所有不公开决定不到两成,而“被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情形是“豁免公开”情形的两倍。此外,对于不予受理申请的依据,上海年报的解释是被申请的信息“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天津年报则解释说,“主要原因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上述依据并不能在《条例》中找到直接和明确的依据,从保障公民获取信息权利的角度出发,有关的机关应当对这些理由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标准进行更详细的说明,以消除申请人的疑虑。同理,各省年报对于不公开的“其他原因”也应当作出起码的说明。
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因数据量过小,且各省在分类标准上差别较大,汇总的意义不大。各省情况的分别统计和对比可参看笔者制作的表格,[1.年报及各省概况统计
2.信息公开申请统计
],数据来源可参阅30省信息公开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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