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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全市执行!天津市政府正式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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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天津

关注

 市政府重磅官宣 

 事关天津人看病就医!
明天开始

  医保规则,有大调整!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面规范我市医疗保障政策,天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新闻发布会,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明日正式实施!

 天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实现“家庭共济”

今年1至5月,我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刷卡就医2196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金额45亿元

今年1月1日起,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提高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动态调整门(急)诊起付标准等相关政策已经落地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即将正式实施

 主要变化 

《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对标国家文件要求

天津重点进行六个方面改革

01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此次改革,按照国家要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进入统筹基金管理,也就是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中的0.8%和1.2%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的2%继续划入个人账户不变

需要说明的是,我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目前已实行定额划入,符合国家文件定额划拨和划拨标准的要求,不在本次改革范围

02 提高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

主要是持续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功能,重点是将职工医保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改革前的7500元提高到9000元。其中,起付线至5500元(含)部分,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75%、65%、55%,5500元至9000元(含)的部分,支付比例在各级医院统一为55%

同时,还完善了药店报销政策,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按照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03 动态调整门(急)诊起付标准

对职工医保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所公布的职工年均工资的1%确定,并适度向退休人员倾斜。这项政策,实现了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挂钩,将进一步发挥起付标准“第一关”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门诊消费。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

04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是规范使用渠道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再实施注资管理,全部实行封闭管理(自今年1月起,不再向金融账户进行注资,已打入金融账户的部分,仍可取现使用)。

二是建立共济机制。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家属(配偶、父母、子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疗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所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部分,实现本人使用与家属使用的共济。今后还将探索实现用于缴纳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等功能,实现家庭共济。

05 改革系统集成的效能

一是支持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便群众就近享受医疗服务

二是促进基层医疗机构优化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服务,加强慢病管理,推行健康管理。

三是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发挥医保支付机制杠杆作用,深化“三医”联动,整体提升保障功能。

06 安排特殊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政策上还安排了一些特殊措施,比如说门诊统筹待遇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门诊保障的付费方式等。

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功能如何开通

参保人员可就近前往各区医保分中心进行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线上自助办理。目前,在线办理主要支持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关注“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在“经办渠道”栏目中选择“津医通”;或直接在微信、支付宝中搜索“津医通”小程序办理;

1.点击“我的”登录/注册个人信息。


2.点击“个人账户共济管理”,添加共济人员信息即可


二是下载“金医宝”APP办理

1.点击“我的”注册/登录

2.“个人账户共济管理”,添加共济人员信息即可

三是登录天津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在“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上也有平台入口(“经办渠道”—“网厅”),方便您登录操作。

7月1日后,大家可适时采取以上方式开通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功能,无办理时限等规定,无需集中办理。此外,共济功能开通后,还可随时通过上述渠道,对使用人进行调整和变更。

 注意啦!

个人账户共济功能小提示

不能直接用家人的卡直接使用哦

共济个人账户余额

看病要拿自己的卡

但也无需拿两张卡

只需按上述方法提前绑定即可

大家如还有医保个人账户或其他医保方面问题,可随时拨打天津医保服务热线“12393”进行咨询

 除此之外,天津人还需关注

 事关大病保险和救助
明年开始有变动!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1.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实施分类救助。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以及符合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属于上述人员,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给予救助

2.交互共享医疗救助对象信息
市民政部门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困难群众身份信息,市医保经办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后,为新增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添加享受待遇标识,退出人员及时摘除标识。
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动态掌握困难群众救助情况,优化工作流程,确保人费对应、足额缴纳、及时参保、兑现待遇。

(二)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
3.夯实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分类资助。分类资助参保流程和工作办法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

4.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
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住院(含门诊慢特病,下同)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大病费用负担。

5.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救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400元;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65%

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
6.开展依申请医疗救助
将本市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调整为依申请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救助,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7.强化高额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做到及时预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8.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救助基金运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对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和筹资标准、医疗救助方式及其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最高救助限额等适时进行调整,持续增强医疗救助制度功能,实现三重制度梯次减负

9.做好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保障
对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本市其他困难群众,综合施策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其中,重度残疾人(不含已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和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所需资金从其他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医疗补助人员),参照享受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健全多元协同救助机制
10.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通过逐步优化调整资助参保政策、夯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水平等措施,进一步增强对农村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11.实施医疗费用综合减免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住院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合理控制自费比例,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原则上达到总发生费用的90%。

12.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开展在职工会会员关爱慰问和大病救助,组织工会会员参加指定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加强产品创新,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障的衔接互补,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13.发展壮大慈善救助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慈善帮扶的补充救助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对象开展精准救助。引导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医疗救助,拓展救助服务内容。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

(五)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机制
14.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基层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归口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全面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服务,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审核,坚持源头管控,强化审核管理。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费用实行网络化智能监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15.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促进合理诊疗。推动“救急难”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开展转办、转介服务,促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探索通过参保组织动员、下达扩面指标等方式,灵活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及时参保。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请广大市民及时了解相应政策

本次医保政策调整坚持以维护参保人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统筹兼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确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有限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现实需求,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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