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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岂止于权利过户 ?

股权转让过户,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见现象,见多不怪。想来大家一定都是“老司机”了。

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却发现,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把这事简单化了,当作像买卖房子、不动产过户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拟制交付,简单快捷。随便从网上下载个转让合同的文本,打印后一签了事。等到纠纷来了,特别是像“夫妻吵架”一样的“股东干架”来了,这才发现有太多的事项、内容、细节等,没有预先约定好、谈妥当;这才急匆匆地赶紧查找和翻阅合同、研读章程;这才追悔莫及——“早知今日如此复杂,何必当初那么简单性情”。

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问题经常被当事人忽略了。

一、注册资金的认缴义务转移

商事登记改革后,所谓的“零元开公司”的做法越来越多,尤其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今天,尤其是私募投资、股权众筹热火朝天的当下,认缴注册资金几百、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实际到资为零的公司,一窝蜂地冒出来。受让这样的公司股权,新股东就得承接原股东未尽的全部注资义务。别看股权转让价只有几万元,背负上的隐形义务,可能是几百万之多。

实践中,碰上“不健康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不小心,后来者就会陷进地雷阵、深坑群。如果未做认真尽调,未做科学剥离,未做责任分配,未做技术处理,那么,未了债务、或有责任、虚假财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苛责,一重又一重要命的火焰山,足以让后来者剥皮一层又一层。

还有股东的清算注销义务、揭开公司面纱后的无限连带责任,都是受让方必须要慎之又慎的重大问题。

记住:便宜,真的没有好货!

二、原有“人合结构”的重新洗牌变盘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的产物,更是人合的集成。基于共同的目标和彼此的熟悉、认可,基于事先的各种机缘巧合,大家才会集资合伙来开公司做生意,共同书写“投名状”,风险共担、盈利共享,并会形成相对稳定的一个动力结构的平衡状态,一种符合每个人投资初衷的状态。

哪一天,西天取经的路上,小伙伴发生变化了,要么是人数增加或减少了,要么是新的面孔出现了,股东这个小集成体,就得经历一个调整、动荡、适应、摩擦的过程,成则皆大欢喜,败则内患无穷。内讧,是大家都不愿受的痛,五指连心的痛。

实践中,有一种现象,是让人最为无奈或哭笑不得的,那就是个别股东的离婚或意外身故。一个,或几个原本从未谋面的人、不速之客,进了公司的最核心层成了新股东,大到价值观、发展理念、治理结构、追加注资、对外投资等,小到营销成本、职员延聘、分红与否、会议召集、知情权行使等,哪一块都可能是定时炸弹,都可能是吵翻天的导火索。如果,很不幸地,这个遭遇变故的原股东,是原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那么其他股东的煎熬程度,就得往上翻番好几倍了。

记住:中场换人,特别是换上核心队员,攻防战术怎能不跟着换?

三、控制权的变更

启幕于“野蛮人”的频繁来敲门,万科变局、格力动荡、三维丝撕扯,一部部活生生的公司大戏,告诉了吃瓜群众们,原来“公司的控制权”,是有多重要!虽比不上宫廷争斗戏那般的惊脸连环、步步惊心,动辄几千万上亿元的操作手笔,却足以惊吓住小伙伴们的心。

2015年10月24日,我也曾写过《创始股东如何有效控制公司?》一文(注:详见“公司管控”公众号10月24日),就“控制权”一事,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对我的文章,微信好友们,特别是自己开公司的朋友,反响比较强烈,普遍老百姓,则大都是淡然飘过。

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每一次股权转让的完成,都容易导致对原来公司控制权的冲击,总共100%的股权架构内,总数固定的筹码里,此消就必然意味着彼长,反之亦然。说到底,反正就是那么大的一锅菜,总量守恒。特别是1/2、2/3的临界点,51:49、67:33,是兵家必争、你死我活的关键点,是一点也不能谦让马虎、不能放松警惕的桥头堡。

与控制权变更连锁反应的,是“公司战略、主营业务、治理结构变化、高管调整、目标市场、主攻区域”等一系列事项的变更,是原来利益格局的重新排列组合。

记住:有一种革命,叫做“颜色革命”!

四、税务隐患

出于节省税、费的考虑,实务操作中,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不动产转让的做法,相当普遍,很多人还美其名为“合理避税”。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从2012年开始,国家税务总署针对这一现象,已经开始采取相对应的措施,紧箍咒是步步加码,各种堵漏办法综合上马、连环出击。

股权转让时溢价所得的税负如何承担、实现,也是当事人常见的疏忽之处。花钱买股份的这一方,往往会忽略了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哪一天,达摩克利斯之剑会掉下来,真的是谁也不知道。

记住:交易成本,不光只有表面成本,还有看不见的隐形成本哦!

上述内容之外,还有因股权转让所引发的公司性质变化,从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纯内资改成纯外资,从纯外资改成纯内资,从纯内资或纯外资改成中外合资;从纯公有企业变成纯私有企业,从纯私有变成纯公有,从纯公有或纯私有变成混合所有制(公私合营)。涉及外资,涉及国有资产,有一个前置审批的程序,是转让前比较做足的功课,否则“黎叔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对于股权转让的一系列做法、行为、方式,不可忽略的是,司法审判、法院评判的新动向。

比如,在转让过程的实际操作层面上,如何履行通知程序,如何表态同意与否,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权利救济途径、法院肯定与否等问题、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原则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里面,都有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磨刀不误砍柴工!

投资公司股权,不管是买入还是退出,不管是投资还是融资,有时候真的如同是赌场下注。虽说是“富贵险中求”,咱们还是把相关的问题一一都弄清楚了想明白了,再出手也不迟。宁可“初始麻烦”多一点,总比“日后麻烦”来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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