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某小型零售企业2010年度自行申报收入总额250万元、成本费用258万元,经营亏损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发生的成本费用真实,实现的收入无法确认,依据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收。假定应税所得率为9%,计算该小型零售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答:
应纳所得税=258/(1-9%)×9%×25%=6.38(万元)。
第七讲 税收优惠
一、税基式优惠
1. 收入类优惠
(1)免税收入
▲理解:指对企业某些收入免予征税。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而允许其免于纳税(注意与非税收入的区别)。
▲免税收入分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避免重复征税,但要注意有条件限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减计收入
▲方法。对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减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额,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正常扣除。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条例99条: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例: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100万元,成本95万元,按规定可减计10%的收入。其该项目应税所得=100×(1-10%)-95=-5万元。这-5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比起免税,优惠力度更大。
2.扣除类优惠
(1)加计扣除
▲方法:按照税法规定允许企业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再允许其对某一类成本费用加成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50%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税务机关重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有利于社会和谐,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加速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 法。
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3)抵扣应税所得
(1)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而创业投资是指向成长性企业(不含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财税[2007]31号,对创投企业的规定,投资期2年以上,按投资额70%抵扣。对成长性企业(被投资方)的规定,职工数不超过500人,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高新技术及产品研发费占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作用:属间接税收优惠(优惠给予创投企业而不是成长性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其成长和发展。
二、税额式优惠
1.减免税
⑴ 目的:对国家鼓励扶持某些产业或地区的发展、或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税额减免。
⑵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抵免税
⑴方法: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
⑵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含国内、外产设备)
三、低税率
1.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注意有条件限制)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的:科技创新是国家战略,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八讲 申报缴纳
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缴纳方法及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缴纳方法及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
某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分季度缴纳所得税,但按照实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实行比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计算2011年前三个季度应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解答:
各季应纳所得税额=(36÷4)×25%=2.25(万元)
假定、该企业1—3季度已按规定预缴所得税。2011年终,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40×25%=10(万元)
年终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税额。
10-2.25×3=3.25
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地点
向其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一般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
三、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第九讲 所得税的核算----所得税会计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确认收益或利得和费用或损失扣除的时间,以及费用或损失的可扣性不同。
▲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确认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因此,按照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一定相等的。
▲所得税会计是指用以确认、计量与报告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的差异的财务会计分支。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含义
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有关概念
1.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有关资产、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
2.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假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
(1)资产的计税基础
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负债的计税基础
▲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三、常见资产、负债项目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一)常见资产项目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1、固定资产
(1)取得时入帐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2)后续计量因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差异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例:A企业于08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750万元,,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估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税法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规定折旧年限10年。2010年12月31日,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
分析:2010年12月31日,
会计折旧
年折旧额750/10=75
75×2=150
账面价值=750-150=600(万元)>可收回金额550万元
会计上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
账面价值=750-600-50=550(万元)
税法上
年折旧750/1=75
75×2=150
计税基础=750-150=600(万元)
二者差异:50万元,为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50万元,当期不得税前扣除,报税须调整(会计利润+50)
使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50万元
资产的账面价值550万元小于其计税基础600万元的50万元差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无形资产
(1)除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无形资产取得时入帐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计入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B企业2010年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2 5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5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5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为l 500万元。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2 500万元的支出,其中费用化支出1000万元,资本化支出1500万元。
费用化支出1000万元,当期已扣除,报税时再加计扣500万元
资本化支出150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即该项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
取得时的计税基础为1500×150%=2250万元
二者差异750万元
资产的账面价值1500万元小于其计税基础2250万元的750万元差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