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了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划定了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管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一)空间管制边界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以下建设用地边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与土地开发的空间范围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必须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
(二)空间管制区域
空间管制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四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限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可作为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
3、管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地区域。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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