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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分析 | 地下综合管廊如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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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菌
近日,国家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出了整体安排,目前已确定沈阳、哈尔滨等10个试点城市,计划3年内投资351亿元,建成地下综合管廊389公里。




地下综合管廊,与我们熟知的商场、车库等经营性地下空间有所不同,指的是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我国城市建设中长期存在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现象。这都是因公共设施建设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设计和协调而起。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复杂的系统工程亟待规划护航


地下空间是个复杂的系统,对其开发利用必须以完善的规划为保障。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编制时既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又要注重与人民防空、地下管线等专业规划相协调。下一步,应逐步构建地上、地下统筹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将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纳入正在开展的国土空间规划中来,做好地下空间利用的控制、预留管理,避免无序化、个案化开发带来的隐患。而地下综合管廊的使用,有必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其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竖向标高等提出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地下综合管廊的规范性管理,上海市走在了前面。2011年出台的《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强调了在中心城、新城以及对环境景观要求严格的区域,变电站、泵站、水库、垃圾转运站和压缩收集站等设施宜建在地下。目前,上海已建成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工程和总长约6公里的嘉定区安亭新镇综合管廊系统。



与地表的关系尚在探索中


一般意义上的地下空间开发是地表开发建设在先,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进行地下空间开发,而地下综合管廊开发通常是相反的,在地表“一张白纸”的新区比较容易开展。而地下综合管廊与地表的关系还需在实践中探索:

1
地下管廊的地表状态。
地下管廊的地表是否必须是空地,还是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建设?如何确保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与强度不会直接影响地表的利用?当地表已开发时,按照“新设权利不得妨碍既有”的原则,较容易确定约束条件,而当地表尚未开发时,尤其需注意对先行开发的地下工程如何限定,以确保地表未来的合理利用。
2
地表使用权人对地下空间的优先权问题。
对地表已有建筑物的地下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往往会引发权益纠纷。特别是对于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将其地下空间再开发给其他权利人使用时,很可能引发业主不满。
3
权利与年期的设定。
地下综合管廊用地属于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但一般的地下空间,由于与地表有密切关系,所以其权力设定和年期均应考虑地表情况。取得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权的使用者,其地下构筑物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可按项目单独办理产权,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租赁。




整体登记与分层登记各有利弊


按常规的土地管理要求,在成交后一定时间内应尽快签订书面合同。由于地下空间具有不可视性和特殊的勘察难度,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供地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规划许可指标,在后期建设过程中往往面临调整,这是地下空间开发中的难点之一。


正式登记手续通常在地下空间建成验收后办理。目前地下空间产权登记尚未有统一规范。地方在已有实践中有整体登记和分层登记两种模式。


采用整体登记的,以地表面积为基础,地下、地表、地上空间设定权利时分摊地表土地面积,此模式在以往常规的土地登记中较为常见,操作中常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地表面积。其缺陷在于会对已有的土地权利结构产生影响,如随着地下空间开发的增加,导致地上已有权利人的法定权利因被分摊而减少。


采用分层设权、分层登记的模式,则将不同空间层的权利作为独立的空间个体看待,不再进行对地表面积的分摊,此模式与《物权法》“土地空间权利”的理念相适应,有利于推进土地空间权利体系的建立,也保障了已有权利人权益的稳定性。具体操作时,将分层设立的地上、地下、地表土地权利均视作独立宗地,根据其实际独用或共用情况,分别形成各自的登记卡,同时,也可考虑建立立体空间登记卡,反映同一客观区域内空间宗地的整体信息,将其地表、地下、地上的信息均记载在一起,或可通过关联查询的方式整体显示。



建议设置保证金担保用地行为


考虑地下综合管廊用地的公益性,在用地监管中应对其强化用途管制。必须按照批准用途、结构、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和结构。应加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对于擅自改变综合管廊用地用途和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建议设置综合管廊用地保证金制度,以保证金担保用地行为,由相关监督执法机构进行跟踪管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对于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将是一个很大的制衡。


此外,我国地下空间基础数据库建设薄弱,特别是地质环境评价不足、地下管线信息不共享以及三维地籍调查技术与条件的滞后等,直接影响前期规划和后期建设施工的科学性、安全性。建议尽快开展全国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评价工程。一方面,应以城市为单位,分区域、分层次逐步推进全国地下空间信息调查工程,摸清地下空间基础信息。另一方面,应推进全国地下空间地质环境评价工程,将其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前提,对不符合开发利用条件的项目应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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