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阿柔娜) 近日,市民段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她和几位同事到昭乌达路附近的某饭店就餐,结账时她要求饭店开发票,在填写发票时段女士要求以个人名义开具。但是饭店前台的工作人员告诉段女士,如果要开发票,就必须以单位为名头,否则不给开发票。对此段女士非常不满,自己消费吃饭,为什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发票?随后,段女士找到饭店负责人想要搞清楚为什么以个人名义就不能开发票时,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让段女士哭笑不得。“发票上的名称不能少于6个字。”段女士气愤地对记者说:“我开发票也不是为了报销,只是留下一个消费凭据,但商家这样的做法实在让我接受不了。我索要发票既是为了证明自己在商家那里消费过,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商家偷税漏税。”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市区内拒绝以个人名义开具发票的饭店、商家绝非一家。据记者了解得知,消费者付款消费后向经销商索要发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监督销售商向国家纳税的正当行为。只要有真实的交易发生,有真实的付款收款行为存在,商家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地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商家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很明显是在变相隐瞒实际销售收入,达到少缴税金目的。消费者是可以以个人名头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也必须按照消费者的意愿开发票。另外,餐饮行业作为服务行业,餐馆必须缴纳营业税,也必须给消费者提供正规的发票。很多餐馆拒绝或采取赠送礼品等方式不给顾客开具相关发票,就有偷税漏税之嫌。而票据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据,如果消费者放弃索要发票,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会很困难。如果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联系客服